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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中文标签食品 退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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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王姣 孙章红 陈柯芯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近日,资阳市雁江区法院审结一起因网购无中文标签食品引发的纠纷,判决卖家退还货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为广大卖家和消费者敲响了警钟。
2025年9月,周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以3360元价格向王某购买2盒马来西亚能量糖。周某收货并食用后出现头痛、浑身酸痛等不适症状,向王某进行反馈,王某回复“属正常现象”,未予实质性处理。为维护自身权益,周某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与王某多次协商无果后,周某向资阳市雁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退还价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销售的产品为进口预包装食品,发货地为江西,外包装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王某亦未提交进货渠道等应具备的资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进口食品的强制性规定。因周某提交的报告系其单方委托送检,法院对该报告不予采信。
目前,被告王某因涉嫌无证无照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查。
法院综合考量原告购买的数量、购买目的及普通消费者通常的购买习惯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的范围内,判决王某退还周某货款336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5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王某作为销售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经检验合格、包装符合规定及有合法来源的食品,未尽到进货审查义务,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进口食品的强制性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无小事,每一份入口的食品都关乎群众生命健康。消费者网购食品尤其是进口食品时,要保留好交易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如存在问题,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销售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核验食品的合法来源及标签合规性,确保所售食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切勿以“代购”之名行“无证销售”之实,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与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