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在停车场内被建筑物外墙脱落石块砸坏

    法院:赔偿责任由建筑物所有方承担80%,停车场管理方承担20%

  •   本报讯(刘丽宏 陈柯芯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近日,资阳市雁江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建筑物外墙脱落导致车辆受损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5年6月3日,某运业公司将其所有的越野车停放于资阳某停车场内。不料,车辆前天窗玻璃被上方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石块击穿造成损坏。经查,该停车场及发生外墙脱落的建筑物均属于某建设公司所有,该停车场由某物业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并向停放车辆收取费用。
      事故发生后,某运业公司自行维修车辆支付费用11575元,并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维修费及贬值损失进行评估,支出评估费2000元。因协商赔偿未果,某运业公司将某建设公司、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评估费及车辆贬值损失共计27889元。
      某建设公司认可外墙脱落事实,但认为车辆贬值损失于法无据;某物业公司则辩称高空坠物属于天灾人祸,某运业公司未将车辆停在停车区域,某物业公司只收取了停车费,没有保证意外险,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某运业公司作为案涉建筑物的所有人,且自认案涉车辆受损系其所有的建筑物外墙脱落导致,故某运业公司对案涉车辆受损承担主要责任;某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管理者,应当预见到潜在风险,并采取设置警示、隔离区域或与某建设公司沟通排除隐患等措施,而某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对车辆受损承担次要责任。对于某运业公司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及评估费,因车辆仅为天窗及外观受损,经维修后,车辆的使用功能、安全性能和外观未出现明显减损,且无证据证明案涉车辆购买目的系用于交易,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决某建设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即维修费9260元;某物业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即维修费2315元。目前,双方均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随着城市发展进程加快,部分建筑因使用年限增加、维护不及时,外墙脱落、构件坠落等安全隐患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威胁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重要因素,相关主体的安全管理与保障义务必须从严落实、落到实处。
      建筑物所有人作为安全责任第一主体,应定期对建筑主体、外墙、搁置物、悬挂物等开展全面安全排查,及时修缮破损部位、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履行法定的管理维护义务;停车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对经营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警示、早处置,通过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隔离防护等措施,筑牢安全防护屏障,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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