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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员工上班途中遭遇车祸 公司被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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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成都某科技公司未给兼职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兼职员工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后,该公司不仅拒绝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还要求兼职员工自担五成责任……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成都某科技公司应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4万余元。
2020年4月,黄某燕在原单位办理休长假后,入职成都某科技公司。由于黄某燕的社保在原单位继续购买,所以,成都某科技公司既没有为她缴纳社保,也没有给她办理工伤保险。2023年1月18日中午1时许,黄某燕骑电动自行车前往成都某科技公司上班途中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致右侧肱骨粉碎性骨折,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黄某燕无责。后经人社部门认定,黄某燕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成都某科技公司需支付黄某燕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近21万元。
成都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于2025年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提起诉讼。成都某科技公司辩称,黄某燕系该公司兼职人员,且事故发生地点距该公司较远,怀疑其并非是直接去上班,加之其“擅自离岗、骑行过快”,主张其应自行承担50%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在两个以上单位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成都某科技公司未履行该法定义务,且黄某燕受伤时正为该公司工作,故应由该公司依法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院指出,黄某燕出生于1974年1月,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7月解除时,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一年。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这种情况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10%支付。法院以2022年四川省月平均工资7076元为基数,计算该项补助金为7076元。
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结合黄某燕的伤情及治疗情况认定为6个月,按黄某燕在成都某科技公司工作期间的月工资5348元计算,扣除该公司已支付部分,还应付29785元;加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13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456元,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27449元。
经济补偿金方面,法院根据原被告通话录音认定,成都某科技公司先于2023年5月口头提出终止劳动关系,黄某燕后于同年7月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予以认可,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依据黄某燕3年2个月的工作年限,成都某科技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8718元。
最终,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判决成都某科技公司支付黄某燕各项费用合计146167元,驳回该公司要求黄某燕自行承担50%责任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