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接”相邻餐馆烟道引纠纷 法院判决侵权责任不成立

  •   本报讯(李心蕙 曾晓梅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采用“实地走访勘查+就地开庭审理”模式,在天府国际生物城产业园区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因“私接”相邻餐馆排烟管道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最终明确侵权责任不成立,但基于公平原则,酌情认定由被告支付800元烟道清洗费作为补偿。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A餐馆于2020年5月率先入驻某建设公司名下商铺并开业经营,为满足排烟需求,自行铺设了排烟管道。2022年3月,B餐馆入驻与A餐馆相邻的商铺筹备开业。因两家店铺本应共享同一公共烟道,在产权方某建设公司的协调下,B餐馆将自身排烟管道接入A餐馆已铺设的排烟管道系统,双方自此形成排烟管道共用关系。
      然而,后续经营过程中,双方因排烟管道使用产生分歧。A餐馆认为,B餐馆接入管道的行为不仅严重干扰其正常经营秩序,还导致自身产生额外电费、管道清洗费、设备折旧费等多项损失。经多次协商无果,A餐馆将B餐馆诉至成都市双流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承办法官团队将法庭“搬”到涉案餐馆所在的天府国际生物城产业园区法庭,深入两家餐馆后厨,实地勘查排烟管道的走向布局及实际使用状态,对双方经营者、物业管理人员进行现场询问,全面采集案件细节信息。庭审现场,法官结合实地勘查获取的第一手资料,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集中举证、质证与辩论。
      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需依据侵权四要件进行审查,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基于此,法院判定B餐馆不承担侵权责任,主要理由如下:一是不存在主观过错:A餐馆与B餐馆商铺相邻,本应共用公共烟道,B餐馆主观上并无侵害A餐馆权益的故意或过失。二是因果关系不成立:A餐馆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损失与B餐馆使用烟道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三是损失缺乏事实依据:A餐馆虽主张电费增加、设备折旧、厨师中暑费用及营业间接损失等费用,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产生了损失。
      综上,法院判定B餐馆不构成侵权,驳回A餐馆的索赔请求。但考虑到B餐馆客观上接入了A餐馆铺设的烟道进行排烟,基于公平原则,酌情判令B餐馆向A餐馆支付800元烟道清洗费作为补偿。
      一审判决作出后,A餐馆不服该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审理认为,电费因用电器使用电能而产生,A餐馆主张的因B餐馆接入直接导致油烟倒灌及店内高温,既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逻辑。因此,A餐馆将用电量增加作为损害后果,不论接入方式如何,因果关系要件均不成立。由于侵权责任核心的因果关系要件缺失,A餐馆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成都中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成都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侵权责任纠纷是指因合法民事权益遭受侵害而主张他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纠纷。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一个严谨且综合的过程,需要全面、细致地考量每个构成要件。只有当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才能判定侵权责任成立,这不仅是对法律公正的维护,更是保障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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