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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商标授权委托,能否认定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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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近日,邛崃市法院就一起包装纸箱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明确认定仅凭《委托函》及商标使用授权,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依法驳回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2024年10月,四川某包装有限公司(简称包装公司)与石某雨签订《包装纸箱销售框架合同》,约定由包装公司供应纸箱产品。合同履行过程中,包装公司累计供货金额为42万余元,除已收货款外,尚欠货款14万元未收回。2025年1月,石某雨出具《欠款协议》,确认欠款14万元并承诺分期支付,但逾期未履行。
迟迟收不到欠款,包装公司于2025年11月将石某雨及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一并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14万元及逾期违约金、拒收货物赔偿金、律师费等共计2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案件争议核心在于物流公司是否为买卖合同相对方。包装公司提交的《委托函》显示,物流公司授权包装公司在生产的纸箱上使用其商标、标识,并载明“仅作为商标授权使用,不作其他用途”。法院调取双方微信群聊记录后发现,物流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成仅参与对接商标授权事宜,从未就货物单价、数量、发货、送货等买卖合同要素进行磋商。合同履行中,包装公司始终与石某雨直接对接,对账清单亦由石某雨个人确认,物流公司未盖章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包装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在未查验石某雨工作证件、未要求出具物流公司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轻信石某雨单方措辞,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委托函》内容明确限定为商标授权,且合同实际履行中付款、对账、欠款确认均由石某雨个人完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物流公司与包装公司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
经过审理,邛崃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石某雨支付原告货款1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驳回原告对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 官 说 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存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原则遵循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商事交易中,市场主体应严格审查交易相对方身份及授权权限,避免因轻信口头承诺或片面文件而遭受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