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聚焦“不刑不罚”问题,切实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确保违法犯罪行为后续处理的连贯性和完整性,做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
2024年3月27日8时许,陈某某携带一套可视锚鱼工具到长江水域实施捕捞,锚得渔获物鲤鱼2条,经称量重4.62千克。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审查起诉,龙马潭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某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刑事诉讼法,龙马潭区检察院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根据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程序,龙马潭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该案。该院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在审查刑事案件卷宗后认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渔业法和长江保护法相关规定,且不存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该院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行政主管部门采纳检察意见书内容,对陈某某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龙马潭区检察院将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价值追求,进一步强化“府检联动”,提升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质效,助推社会治理效能新提升。颜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