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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存在未为职工刘思恩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我中心于2025年3月3日向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缴存单位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32665元。如不服我中心作出的行政决定,有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3〕2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向你单位告知,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中心(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城中服务大厅)领取《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成公积金责限〔2025〕51号)》及《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金额计算单》,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