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龙湫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徐晓雷(荣劳人仲案(2025)14号)、吕慧玲(荣劳人仲案(2025)15号)、虞丽(荣劳人仲案(2025)16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受理。三位申请人请求你单位支付徐晓雷工资8000元、吕慧玲工资6332元、虞丽工资8000元,因你方法人表示未实际参与公司管理,让实际管理人徐某某负责此案,徐某某以未掌握公章,无法授权为由拒绝领取文书,经多次沟通后均无果,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2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自贡市荣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荣州大道三段236号)4楼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