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春非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周立彬,于2019年11月19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294号)。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局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24年7月12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工伤待遇64497.15元(大写:陆万肆仟肆佰玖拾柒元壹角伍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64497.15元(大写:陆万肆仟肆佰玖拾柒元壹角伍分)存入我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邮寄至我局(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999号金牛区市民中心四楼)。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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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