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05号成都鸿超腾达装配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谢辉,于2022年6月29日,在草池街道集体村的成都天府国际空港综合保税区项目工地工作时受伤,经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认定为工伤(〔2022〕川0142工认176号)。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现谢辉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我局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5个工作日内对工伤保险待遇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我局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成都市金牛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