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城履加催〔2024〕第13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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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4年1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加处罚款决定书》(新都执加罚〔2024〕13000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137343.36元(大写:壹拾叁万柒仟叁佰肆拾叁元叁角陆分)。
缴款方式:按规定程序将罚款缴至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非税专户,交款方式为:登录银行账号后,搜索“非税收入缴款”,输入缴款编码“51011424000025280164”并进行交款(具体信息查见《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到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政策法规和行政执法科电话:028-83010075地 址:成都市新都区学院路东段1498号(成都市新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