亢万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人与叶定勇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之约定,本人已将对贵方所享有的依据(2015)温江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具体包括借款本金1000000元、逾期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从2013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20000元,按清偿法律文书的法定顺序,将亢万峰所有的位于温江区万春镇春江南路1688号28栋1单元3层5号房屋于2017年4月6日以(2015)温江执字第1167号之二执行裁定抵偿本人905600元之后的剩余债权,于2024年7月4日依法转让给叶定勇,与此项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方自接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叶定勇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债权人:何金山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