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庆仁):
本委受理郑国祥、薛云华诉你公司、林建波、颜志跃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西市劳人仲案〔2024〕110、1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你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郑国祥、薛云华分别支付劳动报酬11800元、19000元,林建波、颜志跃对支付二申请人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请你公司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西昌市风情园路5号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到,本裁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