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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史朝波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洪劳人仲案〔2024〕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6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九胜大道371号,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洪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