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子万(身份证号:510111196112281591)、陈秀芳(身份证号:510902197611209326)、陈春委(身份证号:510108198110123339)、范安荣(身份证号:510108198606283336)、桑 涛(身 份 证 号 :519003196505040038)、牟文娟(身份证号:519003196509040043):
根据我行与成都鑫辉邦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我行已将四川崇光铜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债权基准日2024年4月20日,我行合法享有的对四川崇光铜业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为3189.71万元,利息6540.48万元,各项费用51.68万元。)依法转让给成都鑫辉邦筑建设有限公司(包括我行对你公司及担保人和相关义务人享有上述贷款本息等债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通知你公司、你本人及担保人和相关义务人,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债权受让人成都鑫辉邦筑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贷款本息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
成都鑫辉邦筑建设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