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都执履催〔2024〕第130003号
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都执罚字〔2023〕130016号),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6日前将罚没款缴至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非税专户。因你(单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于2023年11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加处罚款决定书》(新都执加罚审字〔2023〕第130001号),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人民币1490752.33元(大写:壹佰肆拾玖万零柒佰伍拾贰元叁角叁分)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加处罚款期限自2023年10月26日起,至你(单位)缴纳全部罚款之日止。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21521724.47元(大写:贰仟壹佰伍拾贰万壹仟柒佰贰拾肆元肆角柒分);
(2)缴纳罚款人民币1490752.33元(大写:壹佰肆拾玖万零柒佰伍拾贰元叁角叁分);
(3)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1490752.33元(大写:壹佰肆拾玖万零柒佰伍拾贰元叁角叁分);
以上合计缴纳金额人民币24503229.13元(大写:贰仟肆佰伍拾万零叁仟贰佰贰拾玖元壹角叁分)。
缴款方式:
按规定程序将罚款缴至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非税专户,交款方式为:登录银行账号后,搜索“非税收入缴款”,输入缴款编码“51011424000023768220”并进行交款(具体信息查见《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催告书及电子缴款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履行上述缴款义务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政策法规和行政执法科 电话:028-83010075
地 址:成都市新都区学院路东段1498号(成都市新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14日
提示:请在以下收单机构进行缴款、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成都银行、四川天府银行、内江兴隆村镇银行、雅安市商业银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泸州市商业银行、达州市商业银行、泸县元通村镇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自贡市商业银行、兴业银行、四川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昌金信村镇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哈尔滨银行、长城华西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金堂汇金村镇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