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废止。这是记者昨(18)日从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消息。
为何要废止上述法规?据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办公室主任潘怡介绍,《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自201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我省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职务犯罪发生,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将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进行调整,该条例的实施主体和目标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随着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原条例关键条款已经明显滞后,主要内容已被近年来颁布实施的国家法律所覆盖,已没有实施的必要。
《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自1995年10月19日施行,2006年5月26日修正,在加强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战略部署。2018年我省机构改革后,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办公室撤销,相关职责划归省委政法委承担,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三定”方案重新调整了工作职能,有关综治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工作范畴。该条例中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变化和现实需要,已没有实施的必要。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部法规的废止,旨在解决我省地方性法规制度体系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进一步维护法律权威和法制统一。下一步,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将会同常委会法工委及相关部门,对开展相关领域立法加强法治保障进行研究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