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刘文慧)我省是职业教育大省,职业学校在校学生约196万人,规模居全国第七、西部第一。今年5月1日起,《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将为我省职业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昨(18)日,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法规新闻发布会举行,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文旅厅深入解读《条例》的亮点内容。
《条例》包括总则、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职业教育的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74条。《条例》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得到同等重视、同等支持。
为促进职业教育的实施,《条例》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明确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习成果融通互认,并支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对优秀选手按规定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条例》支持引导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办学,保障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权利。明确要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探索建立职教高考制度,按规定破格录取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和劳动模范,建立全省统一的职业教育招生平台,并规定了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禁止性行为。明确政府应根据我省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并动态调整,确保教职工人员足额配备。拓宽兼职教师队伍,支持职业学校自主聘用兼职教师。鼓励企事业单位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资助制度,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在落户、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畅通就业渠道,提升职业教育社会认同度。
此外,《条例》注重促进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鼓励企业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贯彻落实中国特色学徒制,建立全省统一的校企合作信息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条例》还落实了职业教育的保障,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明确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方式所得收入扣除必要成本外的净收入,可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提取资金作为绩效工资来源,并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不少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业教育培训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