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16年前在泸州与人合伙开办印刷厂产生涉诉纠纷,近日,远在浙江的七旬老人沈某某向泸县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这也是他成为被执行人的第12个年头。
2008年,原告黄某禹与案外人黄某英、李某成合伙开厂,后双方经结算后签订《终止协议》,黄某禹退伙。被告沈某某为经营该厂,与黄某禹协商将其退伙应分得的资产折价4.5万元转给自己,被告黄某国作为担保人予以确认。2010年,沈某某支付原告300元后,尾款一拖至今。泸县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沈某某偿还黄某禹借款4.47万元,黄某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执行过程中,沈某某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申请再审、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泸县法院再审审核法官在全面审查原审案件情况及沈某某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后,精准捕捉到问题症结所在,反复从案件由来、借款金额、还款情况等方面与沈某某进行复盘,最终在证据、事实面前,沈某某心中疑惑被一 一解开,表示服判,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为彻底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实现事心双解,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引导沈某某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沈某某多次表示愿意筹款还债,因其年岁已高且无经济来源,家庭比较困难。黄某禹主动让步,同意放弃部分借款本金。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沈某某筹款清偿了债务,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