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傅静)近日,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时,当事人尹某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并干扰诉讼,被法院罚款1.2万元。目前,当事人已如数缴纳罚款。据悉,此乃龙马潭区法院办结的首例审理阶段“司惩”案件。
在泸州某公司诉重庆某科技公司、第三人尹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作为被告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尹某对原告提交的520台日立水泵货单上载明的购货、送货以及金额表示认可,表示该送货单载明的交易系真实发生的。但被告公司却认为送货单是虚假的,根本没有发生过520台日立水泵的交易。经法院勘验查明,案涉工程项目并未使用520台日立水泵,原告并未向该项目提供520台日立水泵,尹某多次陈述和签字认可的送货单载明的水泵买卖行为并未实际发生。
法院认为,尹某未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行为,可能严重损害被告的权益,其“言之凿凿”的陈述严重干扰了案件审理,加大了合议庭认定事实的难度,浪费了司法资源,妨害了司法秩序,遂对尹某依法作出罚款1.2万元的决定。
办案法官提醒,在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或不如实陈述的行为不仅会侵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危害极大。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虚假陈述或不如实陈述等妨碍诉讼的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