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0193民初10624号原告上海享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陈剑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193民初106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陈浩:本院受理的(2023)川0193民初10625号原告上海享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陈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193民初106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川3335民初13号
李夫康:本院受理原告伍金降措诉被告李夫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偿还欠款2000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塘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