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12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成都庄森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民再234号申请人成都新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汪培权、苏桂芳、孙婷婷、原审被告成都金融一条街工程建设指挥部拆迁办公室、成都庄森实业有限公司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3389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4民初3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汪培权、苏桂芳、孙婷婷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790元、公告费300元和后续送达裁判文书的公告费,二审案件受理费7790元,均由汪培权、苏桂芳、孙婷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谢路群: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31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与被告谢路群、张利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谢路群、张利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2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截至2023年11月2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9659.02元,自2023年11月29日起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尚欠的本息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对被告张利新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大安街道望竹湾居委会2组D6栋A型单元1层1号房屋[产权证书号:川(2021)自贡市不动产权第0063596号]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152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6元、保全费1320元、公告费1200,合计5926元,由你与被告张利新共同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3406元、保全费1320元由你与被告张利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1200元由你直接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4)川0322民特1号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向书会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一案。申请人向书会称,下落不明人尚昌源,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住四川省富顺县赵化镇铁龙村五组22号,于2016年5月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尚昌源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尚昌源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尚昌源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尚昌源情况,向本院报告。
富顺县人民法院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袁格华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袁格华称,袁喜娟于2014年9月从家中外出,到成都务工,于2015年9月便失去联系,申请人多方寻找无果,并向荣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报案。下落不明人袁喜娟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袁喜娟将被宣告死亡。凡知道下落不明人袁喜娟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袁喜娟情况向本院报告。
荣县人民法院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张琳称,下落不明人王淑琼于2013年2月10日外出,去向不明,出走前未曾向申请人及亲属有过任何交代,出走至今也未跟申请人及亲属有过任何联系。期间,申请人通过公安系统大数据排查,无信息。现王淑琼已失踪10年多,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王淑琼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王淑琼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王淑琼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王淑琼情况,向本院报告。
荣县人民法院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林、邹淑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李林、邹淑清称,下落不明人李德雄于2011年外出,2014年回家一次后逐渐失去联系,再无音讯。2018年申请人报警请求公安机关查找,通过大数据平台也未查询到轨迹信息,期间家属到处打听也均未有消息,现李德雄已失踪9年多,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李德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德雄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德雄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德雄情况,向本院报告。
荣县人民法院赵国凤: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3470号原告吴勇与被告禹小平、赵国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42650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追加被告申请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以及举证期限均为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8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齐贵平:本院受理的(2024)川1922民初186号原告刘洋与被告齐贵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南江县人民法院赶场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黄绍富、杜甫芬: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4963号原告曾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7500元,并自2011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商业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息四倍计息,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平昌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魏传伦、陈雨: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3民初2135号原告李焕前与被告魏传伦民间借贷纠纷及(2023)川1903民初2137号原告李焕前与被告魏传伦、陈雨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两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魏传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焕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告魏传伦、陈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李焕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魏传伦、陈雨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四川正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4民终1466号米易宇直方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周泽华、四川正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调解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相关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郭俊兵:本院受理原告木乃克布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甘洛县人民法院韦春龙:本院受理原告吴光华与被告韦春龙、胡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川3402民初4094号。被告胡柯在审理中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胡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胡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因你方无法联系,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上诉状。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3402民初409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
会理市人民法院韦春龙:本院受理原告吴光华与被告韦春龙、胡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川3402民初4094号。原告请求:一、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42000元,并从2020年11月14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通)(管辖权异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公告期届满后三日内(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理市人民法院刘仕当:本院受理(2024)川3437民初12号原告伍帮华诉被告刘仕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4年2月2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预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雷波县人民法院全小兰: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2612号原告刘厚福诉被告全小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厚福与全小兰离婚;二、刘成虎、刘程由刘厚福抚养,全小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5日前支付刘成虎、刘程的抚养费各600元至刘成虎、刘程年满18周岁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陈康、宜宾市翠屏区桂雨听澜理疗店: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7353号原告周仁强与被告陈康、宜宾市翠屏区桂雨听澜理疗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仁强工程款297133.74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的工程款为基数,从2023年1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仁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62元,减半收取计3031元,由被告陈康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赵光琴: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3民初2803号原告谢清方与被告赵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000元,并支付原告借款利息直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民事诉状);二、判决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胡小刚:本院受理师志梅与胡小刚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2021民初5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限被告胡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师志梅支付婚生子胡靖宇自2019年2月起至2023年7月止期间的抚养费共79500元;二、由被告胡小刚自2023年8月起每月底前向原告师志梅支付婚生子胡靖宇的抚养费1500元,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原告师志梅与被告胡小刚各自承担50%,均直至婚生子胡靖宇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师志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000元,由被告胡小刚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陈小菊:本院受理原告吴光云与被告陈小菊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2021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不准原告吴光云与被告陈小菊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吴光云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兰中前:本院受理(2024)川2021民初20号李淑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通贤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岳县人民法院朱礼红:本院受理(2024)川2021民初21号刘文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2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通贤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岳县人民法院朱吉兵、李远俊、李林、邓启伍、李德仁、李德举、林世益:本院受理的(2023)川20民终1130号上诉人资阳市越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英、李德强、黄继勇、隆正明、李远志、内江市东兴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你六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20民终11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3)川2002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二、追加被上诉人朱吉兵、刘英、邓启伍、李德仁、李德强、林世益为(2022)川2002执324号之一执行案的被执行人;三、被上诉人朱吉兵在其未缴纳出资1600万元范围内对(2021)川2002民初4139号民事调解书下被上诉人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5860041.8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上诉人刘英在其未缴纳出资500万元范围内对(2021)川2002民初4139号民事调解书下被上诉人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5860041.8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被上诉人邓启伍在其未缴纳出资1000万元范围内对(2021)川2002民初4139号民事调解书下被上诉人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5860041.8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被上诉人李德仁在其未缴纳出资500万元范围内对(2021)川2002民初4139号民事调解书下被上诉人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5860041.8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七、被上诉人李德强在其未缴纳出资1500万元范围内对(2021)川2002民初4139号民事调解书下被上诉人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5860041.8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八、被上诉人林世益在其未缴纳出资1000万元范围内对(2021)川2002民初4139号民事调解书下被上诉人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5860041.8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九、驳回上诉人资阳市越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00元,由被上诉人朱吉兵、刘英、邓启伍、李德仁、李德强、林世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上诉人朱吉兵、刘英、邓启伍、李德仁、李德强、林世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周东全:本院受理的(2024)川0722民初60号原告曹光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共24479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中太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