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勇:
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内江市宝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江市嘉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你之间《购销合同》纠纷案【(2023)内仲字第018号案】。2023年12月15日本会向你邮寄送达的(2023)内仲通字第018-8号《通知书》及《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仲裁文书,中国邮政于2023年12月27日退回,退回原因注明电话多次拨打无人接听,收件人迁移新址,原址无此人。现已无法通过电话、邮寄和直接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仲裁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仲裁文书及开庭时间通知书。你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以及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3月3日下午15:00时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中段180号内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电话:0832—2026050)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如你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内江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