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创亿塑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练诗英与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竹劳人仲案[2023]2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练诗英与被申请人四川同创亿塑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关系解除。二、由被申请人四川同创亿塑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的10日内支付申请人练诗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89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24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76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4347元,护理费21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鉴定费878.5元、交通费200元、经济补偿21735元,以上合计:198996.5元(大写壹拾致万捌仟玖佰拾陆元伍角)。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大竹县滨河北路777号人社局5楼532办公室,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大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