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天奇、唐书玉、黄晓菊、叶建华、四川天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108民初25987号原告魏明福诉被告唐天奇、唐书玉、黄晓菊、叶建华及第三人四川天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追加被告唐天奇、唐书玉、黄晓菊、叶建华为魏明福申请执行四川天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2.请求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被告与被执行人共同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4.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与被执行人共同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