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骄子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金美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戴佳奇、熊茂超、曾素香、冉琴、熊长证:
根据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与西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已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号:2016年乐商银彭支借字第642号)项下对成都骄子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依法转让给西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对你公司及担保人和相关义务人享有的贷款本息、诉讼相关费用等债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知你公司及担保人和相关义务人,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债权受让人西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履行贷款项下的全部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
西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