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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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分层审查规则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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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红昊 李曜耀 龙洋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制度,是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把守的最后一道关口,一头连着行政决定的执行,一头连着群众利益的有效保障。这道关把得准不准,直接关系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也关系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原则上只作书面审查,只有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时才裁定不予执行,但不同法院对于明显违法标准的把握存在差异,实践中类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审查实践中突出的三类问题
(一)明显违法标准界定模糊,难以有效过滤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法仅将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三类情形列为不准予执行事由,明显违法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始终缺乏具体化、类型化规定,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此的适用存在明显差异。
(二)审查范围过度扩张容易影响行政效率。对是否应当实质审查、实质审查需要覆盖哪些内容,实践中尚未形成共识,部分法院对事实认定、证据充分性等实体问题开展全面实质审查,陷入“形式有限审查、实质全面把关”的困境,导致审查周期拉长,非诉执行整体运行效率下降。
(三)审查尺度缺乏统一规则。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合议庭之间,审查范围、审查强度、审查结论差异明显,既影响司法尺度的统一性,也容易引发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对审查结果的异议。
二、构建分层审查规则的三点思考
(一)出台统一办案指引,让审查“浅深有度、分类有据”。省级法院可以在系统总结全省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出台全省统一的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办案指引,将主体资格、职权依据等列为基础审查事项;对一般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案件坚持以形式审查为主;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涉重大财产权益案件,通过询问当事人、召开听证会等方式适度强化实质审查,构建“统一标准、分类处理、繁简分流”的分层审查模式。
(二)细化明显违法负面清单,让裁量“有单可依、有据可查”。实践中可以将无职权依据、主要事实无证据支撑等情形纳入明显违法认定负面清单,逐项明确认定要件、证据要求与裁判方式,而清单之外的案件坚持书面审查、快速裁定,实现繁简分流。
(三)配套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让执行“同案同查、同类同尺”。省级法院可以定期发布非诉执行审查典型案例与标准化裁判规则,针对基层法院裁判尺度不均衡问题统一裁判口径,将同类案件审查结论偏离度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倒逼全省审查尺度持续规范统一。
作者江红昊系四川农业大学在读研究生;李曜耀系汉源县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龙洋系四川农业大学在读研究生。本文系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行政诉讼及非诉案件强制执行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