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声称中计“假离婚” 他起诉前妻

    法院:一旦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核发离婚证,婚姻关系即依法解除

  •   男子与前妻办理离婚登记后,以被“假离婚”“离婚不离家”等说辞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分割条款,重新分割房产、车辆并分担银行贷款。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因我国法律并无“假离婚”概念,且男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事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
    声称被骗 前夫起诉前妻
      2022年5月,刘某与徐某登记结婚,并于当年9月生育一女。2025年8月31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某派出所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查明刘某在家中殴打徐某,造成徐某头晕等后果。2025年9月1日,徐某向刘某发送离婚协议书,刘某表示要修改后再发。此后双方微信聊天中,徐某曾提出“做生意都有风险,我们假离婚”“离婚不离家”“把房子过户到我名下,即使你还不上钱,银行也没法威胁到这个房子”等方案。2025年10月24日,刘某向徐某核实是否仍按此前“为保全财产假离婚”方案履行时,徐某明确予以否定,并表示刘某若坚持真离婚亦可明确提出,刘某回复“好”。
      2025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及蔚来牌小型轿车均归徐某所有,剩余按揭款由徐某负责偿还;第四条约定,两笔银行贷款共计32.9万元均由徐某一人偿还;第五条约定,因夫妻共同债务系徐某帮刘某从银行贷款、实际由刘某使用,刘某应在2026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徐某32.9万元。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离婚时案涉房屋及车辆扣除按揭贷款后剩余价值约35万元。徐某已于2026年2月、5月分别结清上述银行贷款。
      刘某起诉称,徐某以“做生意有风险”“离婚不离家”等说辞劝诱其办理假离婚,其发现徐某与另一男子同居后才知被骗,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约定并非其真实意思,请求撤销协议第三、第四、第五条,重新分割共同财产和债务。徐某辩称,离婚协议内容系真实意思表示,民政局设有三十天离婚冷静期,不存在欺诈;其与他人同居期间已经与刘某离婚,不存在出轨。

    审理
    财产分割不存在明显利益失衡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并无“假离婚”的法律概念。婚姻关系一旦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核发离婚证,即依法解除,不因双方曾作出“假离婚”“离婚不离家”的口头约定而改变。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仅在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下才可请求撤销,主张撤销一方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纵观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徐某虽在磋商阶段提出过“假离婚”方案,但该内容仅属缔约前期磋商意见。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周前的2025年10月24日,刘某已核实徐某想法发生重大转变,知晓本次离婚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此后双方经过离婚冷静期,仍共同至民政局签署协议、办理登记,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知晓相应法律效果。刘某主张徐某虚构“假离婚”事由且存在“出轨”行为,但即便徐某存在与异性交往行为,该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合法解除之后,且“离婚不离家”约定实质有限制人身、婚姻自由的内容,本身违法无效。
      此外,家庭暴力告诫书反映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矛盾突出,可佐证婚姻本身已存在现实裂痕,并非单纯因规避债务而形式办理离婚。从协议签订过程看,子女抚养权由刘某变更为徐某,刘某不负担抚养费;案涉房屋、车辆价值约35万元,债务系刘某因生意周转所负,双方约定由刘某偿还,从结果上看并不存在明显利益失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解读
    领了离婚证就是真离婚
      一些影视剧中也出现过“假离假”的桥段,让广大群众产生了对“假离婚”的误解。对此,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应欣进一步解读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婚姻是身份关系,不能附条件,也不能约定“对外有效、对内无效”——是否真心想离属于动机,动机再真,也改变不了登记本身的效力。法律上只有“离婚”,没有“真假”之分。
      唐应欣强调道,广大群众应破除对“假离婚”的误解——领了离婚证就是真离婚;认真对待三十天冷静期;签字前逐条读懂协议;及时固定证据,留意一年(欺诈)、九十日(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遭遇家暴及时报案、索取告诫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执业这些年,我总结出规律:来律所咨询的多数已签完协议,甚至一审败诉;能在签字前坐下来谈一次的,很少。”作为一名婚姻家事律师,唐应欣深有感触。前者只剩有限的程序救济,后者却能把风险挡在签字之前。一份离婚协议在民政局门口半小时谈成,却定下此后几十年的财产格局与亲子关系,一经登记便有约束力。他建议说,如涉及按揭房产、经营性债务、公司股权,或已有人用“假离婚”劝你签字,落笔之前先找律师谈一次,在信息充分时再作决定。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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