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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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装防护栏,楼下要求拆除
法院:护栏未对通风、采光等构成实质妨害,驳回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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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因楼上安装外凸防护栏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在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结。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楼上安装的防护栏对楼下房屋的采光、通风等形成实质性妨害,物业公司已履行相应物业服务义务,遂判决驳回楼下业主的全部诉讼请求。
防护栏成了两户人的“心结”
余某与杨某、温某系上下楼邻居,分别为某小区2层201号、3层301号房屋业主。住楼上的杨某、温某出于居家安全防护需要,在房屋外侧安装了一处向外凸出墙体约70厘米、向下延伸长度约1米的防护栏。
在楼上住户看来,这是为居家安全增设的一道防护,在楼下住户余某眼中,却成了挡在头顶的“堵心事”。余某认为,该防护栏遮挡了自家房屋采光、通风,多次与楼上业主协商沟通,始终未能谈拢。此后,余某先后通过物业公司、社区、派出所、12345热线等渠道投诉维权。
物业公司向杨某、温某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开展现场劝阻,并向社区、城管部门上报相关情况。属地行政部门核查后,认为防护栏外凸未超过80厘米,并非违法建筑。协商不成、投诉未果,余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温某拆除防护栏;同时主张涉事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要求物业公司履行制止、整改及协助执行的管理义务。
法官现场勘查,认为防护栏无妨害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行使权利应当兼顾对方利益,互负合理容忍义务。经法官现场勘查,余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防护栏对其房屋采光、通风等形成实质性妨害,亦不能证明防护栏安装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于物业公司的责任,法院认为,其已履行劝阻、书面通知、向行政机关报告等物业服务义务,并无过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 官 说 法
法官表示,相邻纠纷中是否构成侵权,核心在于是否产生实质性妨害后果,且该事实应由主张权利受侵害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同时指出,邻里之间互负合理容忍义务。业主安装防护设施属于正当生活需求,只要未对相邻方形成超出合理限度的实质妨害,相邻方应适度容忍,不能仅凭主观感受要求拆除。群众遇到此类纠纷,要注意留存固定证据,必要时可申请法院现场勘验。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