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别让“AI标识”成为侵权者的护身符

  • □ 李晓亮
      AI侵权乱象已泛滥到触目惊心的程度。吴越、温峥嵘被“盗脸”带货,全红婵的声音被克隆用于推销土鸡蛋,张文宏的肖像被合成进深夜直播间售卖蛋白棒……名人肖像、声音、数字人设,统统成了黑灰产随手可取的牟利工具。
      造假门槛一降再降,真假边界日渐模糊,若治理仍停留在事后封号、提醒网友“多留心”的浅层面,技术滥用的漏洞只会越堵越大。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明确规定,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须“亮明身份”,本意是强制区分真假、避免以假乱真,但作恶者假装不懂,把标注“AI标识”当成尽到了提醒义务,似乎“标”了就完成了全部责任,此后侵权行骗便可甩锅给“消费者眼神不好”。
      司法实践早已点破维权困境:AI产业链分工细碎,工具提供者、素材搬运者、内容制作者、账号运营者各司其职,一出事便互相推诿;举证难、损失难量化、赔偿标准模糊,形成“侵权一本万利,维权千辛万苦”的失衡局面。更值得警惕的是,AI造假的危害早已超出民事侵权范畴:有人用AI动态视频绕过平台人脸核验盗取账号,直接冲击社会信任根基;有人用AI换脸带货涉嫌诈骗,这类行为都存在向刑事犯罪演化的风险。
      问题还出在平台的“被动治理”惯性上。一些平台养成了路径依赖:等受害者投诉,等骗局曝光,再封号下架。可在AI批量造号、矩阵引流、快速变现的模式下,事后灭火明显滞后——虚假视频早已广泛传播,不法分子早已完成变现,受害者的损失很难追回。平台不能总坐在堂上等鸣冤叫屈,必须提前主动介入,对照法院审理的重点、群众的维权难点,形成针对性的制度化处置方案。
      法律标尺也需进一步细化,厘清多方主体责任边界。司法实践中,应切实降低受害者举证门槛,让维权通道从“千辛万苦”走向“一键直达”;依据电子商务法,平台明知或应知商家侵权却不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治理AI造假,需要实现治理逻辑的反转——从让普通人设防,转向监管前置、平台守责、司法兜底。让侵权代价足够沉重,让维权渠道通畅便捷。唯有给“狂奔”的AI套上责任锁,才能守住人脸、人声背后的合法权益,守护好弱势群体的“钱袋子”,让AI真正服务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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