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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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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10年的维权长跑,最终以检察机关成功抗诉画上句号——
生命价值,不能因“预期生存期”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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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欣颖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小龙(化名)的死亡赔偿金,经历了三次变化。
从12.3万余元到6万余元,再到17万余元。数字起落之间,是一场历时10年的维权长跑,更是一场关于生命价值能否因“预期生存期”而“打折”的司法追问。
一纸鉴定,“预期生存期”成了赔偿“折扣券”
小龙从小患有脑积水。4个月大时接受手术,健康成长到11岁。
2015年,他再次因脑积水住院。这一次,他没能顺利康复。历经多次治疗、反复进出医院,小龙病情仍持续恶化。医生告知小龙父母,孩子生命危在旦夕。
悲痛中,父亲刘强(化名)、母亲李方(化名)作了一个艰难的决定:捐献儿子的器官。2016年1月27日,小龙不幸离世,死亡原因系呼吸循环衰竭。
儿子去世后,夫妻俩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多次与医院协商赔偿,但医院坚持认为自身并无过错。
2021年4月,刘强、李方向法院起诉,并于一审期间申请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诊疗过错因素系小龙脑积水后颅内感染继发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后果(“预期生存期”1年)的次要原因。
2021年12月31日,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经计算,法院认为,刘强、李方因本次医疗损害产生的各项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6.7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52万余元系按照二人主张的2015年度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6205元/年)进行计算,年限为20年。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医院应赔偿12.3万余元。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提起上诉。2023年3月8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我国对死亡赔偿金采用定型化赔偿,但绝非不考虑生存预期寿命。小龙从小患脑积水,诊疗的作用在于延长患者生存期。鉴定人作出“预期生存期”为1年的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性。医院主张不应适用20年定型化赔偿的理由成立。
据此,二审法院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调整为5年,根据司法解释,按一审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即2020年度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38253元/年)计算,死亡赔偿金共计19万余元。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6万余元。
刘强、李方申请再审,2023年7月31日被裁定驳回。绝望之下,他们走进了成都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治疗了这么久,一直希望孩子能够痊愈,抱着这点希望坚持到现在,孩子还是没了,我们的念想也没有了。法院这么判,我们不服……”刘强说。
一条法条,写得分明却卡在现实
成都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骆轶翻看卷宗时,第一反应是惊讶。
死亡赔偿金,法律规定得清清楚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解释》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期限和范围,是定型化赔偿。定型化赔偿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统一标准,是综合人口寿命等多种因素,根据社会统计数据选取的平均值,从而确定的相对公平具有普适性的期限,不应随意调整。”骆轶解释道。小龙死亡时年仅11岁,不属于60周岁以上应当扣减计算年限的情形,应当按20年计算死亡赔偿金。
2023年11月7日,成都市检察院决定受理该案。
但审判机关也有其裁判考量:《解释》中规定“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说明立法本身就考量了人的寿命长短。本案患者经鉴定“预期生存期”仅1年,参照最低的五年标准计算并无不当。同时,该案还涉及一个现实顾虑:如果判得过重,医院责任过大,可能会导致医院不太愿意收治重症患者,进而加剧医患矛盾。
法律上看似明确的问题,在现实中却卡住了。
检察机关决定走出去,开展深入扎实的调查核实。他们来到小龙家所在村组,了解到刘强因三级残疾,劳动能力受限;李方身患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脂肪肝等多种疾病,小龙病逝后她因思念过度,被诊断出抑郁焦虑症;夫妻俩靠每月1100元的养老金维持基本生活,无其他经济来源。
刘家的状况让骆轶心头一紧:“这么艰难,当初有钱为孩子治病吗?”
“借钱也要治,我们从来没想过放弃,不能眼看着孩子生病不管。”刘强说。小龙4个月大被确诊脑积水时,医生曾劝他们放弃治疗,但夫妻俩不肯,“要陪着儿子创造奇迹”。这些年,治疗从未中断,积蓄花光了,债也欠下不少。他翻出小龙的照片说,“小时候第一次接受脑积水手术后,小龙适应得很好,长得高高壮壮的。穿着绿条纹衣服的就是小龙,这是我们一家出去玩时照的。他成绩不错,你看,他笑得多开心。”
一次听证,厘清“医学参考”与“生命事实”
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监督诉求后,骆轶意识到,案件的焦点,集中在鉴定意见中的“预期生存期”1年。于是,她询问鉴定人:“‘预期生存期’1年是依据什么作出的呢?”
鉴定人解释,一般生存期是依据统计数据和文献作出的推测,但个体存在差异,患者的生存期限受医疗水平、个人体质、生存意愿、家庭照护等多重因素影响。
原来,这个1年是一个医学参考值,并非对患者实际剩余生存年限的客观判定。小龙从婴儿期患病,在父母不离不弃的照料下,一次次闯过治疗难关,一直活到11岁——这本身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为了进一步厘清这个核心焦点,成都市检察院于2024年11月27日召开听证会,邀请法学专家、法律实务工作者、普通群众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听证员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经评议认为:本案应当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标准作出判断,不建议将鉴定意见推定的1年生存期作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依据。
成都市检察院认为,鉴定意见书载明的委托事项是“某某医院对小龙的诊治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小龙的死亡后果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小龙“预期生存期”并非鉴定委托事项和最后的具体鉴定意见,只是作为鉴定人判断划分过错责任的参考,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同时,鉴定意见已充分考虑小龙自身病情等因素,认为医院诊疗过错系小龙死亡后果的次要原因,小龙自身病情等因素是其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法院根据病情诊疗情况及鉴定意见,酌情确定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不应再以小龙自身病情为由调减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
2025年2月,成都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
一场抗诉,以平等之名守住生命无价
案件到了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检察官杜伟手中,压力更大。
成都市检察院的理由已经比较充分,但这些是“技术性”的理由。杜伟坦言,如果抗诉理由仅仅停留在“技术性”层面,到了省法院很可能还是会碰壁,“必须另辟蹊径,从更高的价值层面破题”。
真正打开思路的,是一次深夜的家庭对话。杜伟的妻子是医生,常跟他说医院负担重、赔偿多。他问妻子,如果二审判决的审判逻辑成为裁判规则,会不会降低医院、医生对重病患者的诊疗关注度?妻子回答确有可能。
当晚,他们交流到深夜。杜伟顺着这个方向推演,第二天把思考整理成文。他意识到,二审判决触及了最根本的问题:人的生命,能不能因为健康状况不同而被区别折算?
不能。死亡赔偿金的定型化,本质是人格平等的法律表达。人的生命是最高法益,无论其是否健康、年龄大小、预期寿命长短,在法律面前均应获得平等尊重与保护。死亡赔偿金以统一标准对生命消逝造成的损害进行填补与慰藉,这不是不考虑个体差异,恰恰因为个体差异无法精确计算、生命价值也不应用金钱衡量,才需要以定型化标准守住平等底线。
他在抗诉书中写道:“越是最需要救治的重症患者,因医院过错致害后得到的赔偿反而越少——这将反向引导医疗机构弱化对绝症患者的关注与救治。”长此以往,重病者、残疾人、老年人等本应获得更多关爱的群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得到的保护只会更少。
2025年9月,省检察院向省法院提出抗诉。省法院提审本案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今年2月11日,省法院改判医院按20年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总计赔偿17万余元。
“我们终于等到了!”收到判决,李方红着眼说,“虽然和最初的诉求还有差距,但我们认这个结果。谢谢检察机关,帮我们讨回了这个理。”不久前,她和刘强专程将一面印有“建构和谐社会 保护百姓权益”的锦旗送到了杜伟和骆轶手中。
结语
17万余元,对于失去孩子的父母而言,无论如何都无法弥合伤痛,但这场历时10年的维权长跑,最终以法律的名义确
认了一个朴素而深刻的道理:生命无价,平等无价。
赔偿金额从12.3万余元到6万余元再到17余万元,数字起伏背后,是法律适用标准的求精,更是司法理念的深化。当“预期生存期”险些成为生命价值的“定价器”,检察机关以抗诉的方式给出了鲜明回答:一个人的生命价值,不因健康状况、年龄大小、预期寿命长短而打折。
平等是最根本的公平。在这个意义上,这起案件的改判,不仅是对一个家庭的慰藉,更是对法治精神的坚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