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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如何破题?
——专访四川省法学会教育法治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教授陈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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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曾燕 曹晋敏 文/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从未成年人扩展至成年人,以减少“犯罪标签”对轻微犯罪人回归社会和就业、教育、生活等方面的影响。这一改革指向,既是对我国犯罪结构深刻变化的回应,也触及犯罪记录、刑罚附随后果、社会防卫与犯罪人再社会化之间的复杂关系。
围绕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理论根基、制度构造、现实障碍与权利保障,四川法治报“大家说法”栏目专访了四川省法学会教育法治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教授陈山。
轻罪时代的“犯罪附随后果”之困
四川法治报:您曾探讨犯罪记录制度的社会治理意义,并提出系统性改革建议,也研究过刑罚附随后果改革。请问这些研究之间有着怎样的内在逻辑关联?
陈山:这些研究表面上分别讨论刑罚附随后果和犯罪记录封存,实际上围绕的是同一个核心问题——犯罪记录及其附随后果,如何既发挥必要的社会防卫功能,又不至于让轻微犯罪人终身背负过重标签。
刑罚附随后果是“果”,也就是标签后果;犯罪记录是“因”,也就是标签本身。无论是从“果”的角度入手,还是从“因”的角度进行限制,都可以达到一种客观效果,促使犯罪人的标签效应得以弱化。刑罚附随后果是一种在刑罚之外的、针对有犯罪记录者的资格限制。它可以被视为一种隐性且长期的惩罚延续(对于轻微罪而言,这种后果往往比刑罚本身更沉重),也可以理解为社会基于防卫的预防性措施。换句话说,不能只盯着刑罚本身,还要看到刑罚之后那些长期影响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制度性障碍。
四川法治报: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即重罪案件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占比不断上升。这一犯罪结构深刻变化,对传统犯罪记录制度提出了怎样的根本性挑战?
陈山:这一变化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于一些原来属于行政违法的类型加以犯罪化,最典型的是危险驾驶罪,也就是醉驾入刑。此外还有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帮信罪等。
传统重罪治理思路是通过标签标定身份。犯罪记录制度如果仍然按照重罪时代的逻辑运行,就会与轻罪时代的犯罪结构严重不匹配。
四川法治报:传统刑罚附随后果制度与轻微罪体系之间的核心矛盾是什么?
陈山:犯罪记录作为一种标签,有其意义。对犯罪者是一种威慑,同时也是对社会其他人的保护。这种标签不是完全没有正当性。
但是,对于绝大多数轻微犯罪人而言,犯罪较轻,恶性较轻,没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甚至经过很长时间证明不会再发生侵害社会的危险。随着轻微犯罪扩容,这种越来越广大的轻微犯罪群体无法正常融入社会,始终是个问题。一个人因醉驾等轻微罪被定罪后,可能长期面临就业、资格、信誉等方面的限制,这种负担可能远远超过其犯罪行为本身应承担的代价。
我认为,核心矛盾是轻微犯罪体系的轻微,与传统重罪系统“刑罚附随后果”比例缺乏均衡性,不符合比例原则。轻微罪应当有轻微罪的处理逻辑,不能简单套用重罪时代的标签治理模式。
如何系统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四川法治报:您主张对轻微犯罪记录采取“相对封存”,由法院裁判是否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犯罪附随后果保留适用。这一模式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应当封存”的绝对模式有何根本区别?为什么成年人轻微罪不能简单移植未成年人的封存模式?您如何看待初封、半封、全封的“三封程序”构想?
陈山:由法院裁定,指在法定可封存的前提下,依当事人申请,法院结合犯罪性质、犯罪人实际表现,决定是否予以封存。它不是一律封存,也不是一律不封存,而是一种相对封存、裁量封存。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不同于成年人,是因为其本身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有很大的家庭、社会因素,其可塑性较强,宜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强调其应然性。未成年人封存更多是一种保护性、教育性制度安排。成年人轻微罪则不同,不能简单移植,因为成年人犯罪后的社会评价、公共安全考量、再犯风险评估都更复杂。
关于初封、半封、全封,这是理论上的一种设想,初封是最低效力的封存,不能对抗法律规定的一些职业禁止。例如,公务员法禁止有犯罪记录的人当公务员,律师法禁止有故意犯罪记录的人当律师,此外也不能阻止司法机关查询使用犯罪记录。半封,仅在开展犯罪调查时,方可查询、使用犯罪记录。全封则原则上切断所有的查询途径,是最高保护级别的封存状态。据我所知,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都不禁止司法调查使用犯罪记录。这些设想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并不完全现实。制度设计必须考虑我国统一犯罪记录制度尚未建立、部门信息尚未完全打通的现实。
四川法治报: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计中,如何体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
陈山:必须确立宽严的基准,也就是犯罪记录封存与否的根据。我认为这是跟犯罪性质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有关系,如果犯罪性质严重或者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则应当严格,反之,则应当宽松。例如,对于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醉驾犯罪人,如果其又是初犯、偶犯,经评估再犯风险较低,这种封存条件就可以适度从宽。反之,如果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等性质严重,再犯、累犯等人身危险性大的,则应当严。
按照之前的思路,如果严重达到了一定程度,人身危险性很高的犯罪类型、犯罪人类型,就不宜进行封存。也就是说,封存不是无条件的“消灭记录”,而是有边界、有例外、有裁量的制度安排。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地面临哪些现实障碍
四川法治报: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地面临的现实障碍主要有哪些?
陈山:立法机关暂缓将其纳入修改草案,体现了立法的审慎性,因为这个制度绝不单纯是个刑事诉讼法制度问题,它不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那么简单。它涉及方方面面的制度构造。在刑法上,轻罪、重罪、微罪的前提尚未解决。封存是否有考验期?封存的根据是什么?封存的效力如何?这些都是系统工程。
在我看来,主要阻碍是我国尚没有统一的犯罪记录法。没有统一的犯罪记录法,奢谈犯罪记录封存是有逻辑漏洞的。目前,我国犯罪记录更多是公安的部门规章。事实上,检察院、法院也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案件档案的形式做了一定程度的犯罪记录,这些缺乏统一的犯罪记录制度安排。此外,刑法上要明确界定重罪、轻罪、微罪之后,才能谈得上在诉讼法上规定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问题。最好的办法是制定一部关于统一犯罪记录制度的国家法律。只有先把犯罪记录的采集、查询、使用、封存、解封等基础制度统一起来,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才有稳固的制度根基。
四川法治报: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运行,是否还需要刑罚附随后果制度本身的同步改革?
陈山:对于微罪原则上不适用刑罚附随后果,犯罪记录是否应当封存,交给法院根据犯罪的性质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体裁量。
同时还需要刑罚附随后果同步改革。因为我国的刑罚附随后果整体上较多、较广,广泛分布于法律、法规、规章乃至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从刑罚文明的角度看,需要对繁杂的附随后果进行系统的清理与规范,使之符合比例原则。两者应当协同推进,一头是犯罪记录的封存,一头是附随后果的限缩。如果只封存记录,但附随后果仍然大量存在,封存效果就会被架空;如果只减少附随后果,但犯罪记录查询使用仍然混乱,制度效果也会打折扣。
如何平衡犯罪人再社会化与公共安全利益
四川法治报:您认为应当如何平衡犯罪人再社会化利益与社会公共安全利益,推动全社会形成理性共识?
陈山:很多人把这两者当成对立的,好像保护了犯罪人的权利,就会损害公共安全。其实不是。让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不再犯罪,本身就是公共安全的一部分。如果导致轻微犯罪人员难以正常生活、无法融入社会,反而会增加新的社会风险。
平衡两者,要坚持三个原则。第一个是比例原则,这是最根本的。封存的范围、程度,都要和犯罪的轻重、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成正比。犯罪越轻、改造越好,封存力度就越大;犯罪越重、风险越高,限制就越严。公共利益的边界要严格限定:只有那些确实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职业,才能保留查询权限,不能随意扩大,更要严格限制对犯罪人亲属的不当牵连。第二个是双向保障原则。既要保障犯罪人的就业权、教育权等基本权利,也要建立刚性的解封制度。一旦再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立刻解封记录,牢牢守住公共安全底线。封存不是一劳永逸的“洗白”,而是有条件的、可逆的。第三个是教育引导原则。推动社会观念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要多讲“改过自新”的案例,让大家看到,很多犯了轻微罪的人,是能成为守法的公民、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社会应当给愿意回归的人一条出路,而不是把他们永久推到对立面。
四川法治报:如果身边有人曾因轻微犯罪被定罪,比如醉驾入刑,他们应当了解哪些关键的法律权利和救济途径?
陈山:第一,申诉权。如果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可以依法向法院、检察院申诉,申请再审。第二,未来的封存申请权。等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式落地后,只要符合条件,你就有权向原审法院提出封存申请,依法要求封存犯罪记录。当然,这需要以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考验期为基础。第三,反就业歧视的权利。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特定职业外,普通用人单位在查询权限上应受到严格限制。对于已经被依法封存轻微犯罪记录的人员,用人单位在录用时应消除不合理限制,保障其平等的就业权利。如果遇到违法的就业歧视,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最后也提醒一句:最根本的“救济”,就是珍惜机会,不再违法犯罪。踏踏实实改造,顺顺利利回归社会,才是对自己最负责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