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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租赁手机绕开借贷征信 套现6000元需还款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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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眼
租手机套现看似“无需征信、快速拿钱”,实则暗藏陷阱:借款人仅收到少量套现资金,却需承担数倍于到手资金的还款本息,综合利率远超法律保护上限,属于典型高利贷、“套路贷”。
“无需抵押、不用征信、快速放款”——这类极具诱惑力的广告语,近年来频繁出现在各类网贷中介的“朋友圈”和社交平台上。然而,当急需资金的消费者循着这些广告踏入所谓的“租机”业务时,等待他们的往往不是便捷的融资渠道,而是一个个精心设计的债务陷阱。近日,崇州市法院三江法庭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刘某因个人资金紧缺,且自身征信存在问题,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办理贷款。为快速获取资金,刘某主动联系一家无正规资质的第三方助贷中介机构。该机构宣称可通过特殊渠道绕开征信审核,助其快速融资,但需承担远超法律规定上限的贷款利息。
刘某在了解上述情况后,仍在该助贷机构指导下于某租机平台下单租赁苹果手机一部,并与该平台线上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期一年,分期支付租金,租金总额共计1.1万元;承租人按期足额付清全部款项后,租赁手机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某租机平台按照合同约定地址发货。在收货签收环节,第三方助贷机构为完成套现操作,要求刘某按约定提供收货验证码。刘某明知该验证码用于快递签收,且清楚自己不会实际收取并使用该手机,依旧将验证码提供给该机构,该机构凭借验证码线上完成签收。
交付完成后,该机构立刻将手机转售变现,扣除高额手续费、利息后,仅向刘某支付套现款项6000余元。租期到期后,刘某仅向某租机平台支付1000元。某租机平台遂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某租机平台与涉案第三方助贷机构没有合作关系;且某租机平台与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某租机平台已依约履行交付货物的主要合同义务;本案交易存在明显不合理性——刘某无占有、使用案涉租赁手机的真实意愿,主动配合第三方助贷机构完成签收、转售套现,仅为获取6000余元资金,却需承担总额1.1万元的还款责任,实际承担利息远超一年期LPR4倍的法定利率上限,属于典型的“套路贷”衍生交易模式。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结合涉案手机市场价格,酌定被告刘某向原告某租机平台履行还款义务9000余元,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王宇翌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