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造谣宁德时代员工裸奔 被警方行政处罚

    诋毁企业商誉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事件
      9月20日,宜宾市公安局三江新区分局对编造散布“某企业宜宾基地员工被管理人员侮辱,导致心理崩溃,做出过激行为”谣言的林某某(男,33岁)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说法
      涉企网络谣言不仅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企业亦可通过民事维权修复商誉损失,还可以要求侵权人在同等平台、同等范围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商誉

      9月20日,宜宾市公安局三江新区分局对编造散布“某企业宜宾基地员工被管理人员侮辱,导致心理崩溃,做出过激行为”谣言的林某某(男,33岁)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9月9日,林某某在某社交平台编造散布“宁德时代宜宾基地班长不让普工上厕所,员工在车间裸奔”谣言引发大量网友关注、讨论。宁德时代随即回应:不是本公司,已报警。9月10日,瑞浦兰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确认该事件发生于其公司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的嘉善基地。通报称,当事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申请并要求即时办结。依据公司管理流程,手续办理需一定时限,双方未能就办结时间达成一致,随后该员工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行为,网传“限制员工如厕”等说法与事实不符。
      宜宾警方核实,林某某发布的信息所述涉事企业、事发地均与事实不符,其为“博取眼球”“营造掌握行业内幕人设”编造网络谣言的行为,构成故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针对本案涉及的网络造谣行刑边界、名誉侵权定性、企业维权路径等法律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四川恒和信(宜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师周婧。

    网络造谣行为的行刑边界
      网络造谣行为存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层级边界。本案中,林某某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并未追究刑事责任。周婧表示,其核心原因在于该违法行为已造成不良公共影响,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法定严重情节。公安机关对林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及罚款,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林某某损害宁德时代商誉,为何不满足刑事入罪条件?周婧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详细梳理几类关联罪名的适用范围。
      关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该罪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立案追诉标准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公司停产、破产;或者多次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引发大规模舆情等。本案目前只是治安处罚,说明公安机关认定本案尚未达到“重大损失”及“严重情节”的入罪标准。
      关于诽谤罪。该罪保护法益为自然人的人格名誉,法人、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被害人。本案中,案涉谣言主要针对企业,即便点击、转发达到上述数值,也不能以诽谤罪定罪。此外,周婧表示,司法解释明确,同一诽谤信息实际点击、浏览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500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达到刑事入罪门槛。
      关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该罪适用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本案是涉企用工谣言,不属于法定情节。

    如何区分商业诋毁与普通民事侵权
      网络造谣损害企业声誉,林某某是否属于商业诋毁呢?周婧表示,本案中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属于普通民事侵权。
      法律上,商业诋毁与普通民事侵权并非同一概念,认定要件各有门槛。结合本案,周婧对两类侵权行为边界进行了解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构成商业诋毁,须以双方均具有经营者身份、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为前提,规制的是经营者恶意抹黑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行为人林某某为普通网民,与被造谣企业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商业诋毁,而属于普通民事侵权,适用民法典名誉权、法人商誉保护条款。

    企业可以要求造谣者赔偿
      周婧表示,涉企网络谣言不仅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企业亦可通过民事维权修复商誉损失。
      周婧结合司法实践,为企业索赔梳理了几种法定计算方式。
      第一,按企业实际损失赔偿。企业可举证谣言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如招聘成本增加、客户取消订单、合作终止),并可另行主张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合理开支。
      第二,按侵权人违法获利赔偿。如果造谣行为人通过发布不实内容实现涨粉、流量分成、广告收益、直播带货等获利,企业可主张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计算赔偿金额。
      第三,法院依法酌定赔偿。当企业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获利均无法完整举证时,法院将结合谣言传播范围、侵权人主观恶意、企业品牌知名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情节,酌定赔偿数额。
      除此之外,企业可依法主张多项民事权益:在同等平台、同等范围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商誉;要求侵权人承担公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合理开支。
      周婧表示,商誉侵权案件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承担方式,往往比金钱赔偿更重要。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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