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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招生购买学生及家长信息7275条 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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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侯建鑫 刘茜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吴某某在培训机构做招生工作,为招生推广,其先后10次非法购买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7275条……近日,成都市温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吴某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吴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某培训机构做招生工作,先后10次向洪某(已判决)共计支付8540元,购买小学和中学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7275条。吴某某对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整理后,将其中1367条打印并交由某培训机构员工刘某用于拨打电话招生。公安机关在某培训机构将吴某某挡获后,现场查获其用于联系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机1部、存有购买信息的笔记本电脑1部和U盘1个,以及打印的31页1367条公民个人信息。
学生及家长信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更是承载着未成年人隐私安全和家庭生活安宁。成都市温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手机、笔记本电脑、U盘予以没收。
法 官 说 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判决明晰了校外培训行业信息侵权的刑事边界,破除了“商业招生不算严重违法”的认知误区:即便将非法获取的信息仅用于自身招生推广,只要信息条数达到一定数量即构成“情节严重”,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在审理中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客观危害,既看其是否具有商业经营、牟利等不法动机,也看其有无将购入信息再整理、分发、对外使用造成二次泄露的后果,为同类买卖学生信息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凸显司法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从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