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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关于工伤医疗费申领的催告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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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米和种(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黄泽,男,身份证号:510***********195X。2023年8月15日黄泽受到事故伤害,受伤时系你单位员工。经成都市成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此次事故伤害为工伤(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3)川0108工认693号),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伤残等级为玖级(鉴定结论书编号:成都市劳鉴2024年9232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该员工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黄泽本人提交的成劳人仲案(2024)02522号仲裁裁决书载明,你单位为黄泽垫付了住院医疗费3000元、门诊费908.38元。因你单位拒绝配合黄泽申请工伤医疗费报销,黄泽于2026年9月1日向你单位转账3908.38元,附言为“退还单位垫付医药费”,并于9月4日向我中心申请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待遇,发放方式为拨付至黄泽本人银行账户,申请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为13091.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门诊医疗费用金额为1095元,申请金额共计14486.84元,实际拨付金额以审核为准,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由黄泽本人自行承担。请你单位收到本函后10个工作日内前来我中心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否则我中心将履行维护工伤人员合法权益的职责,受理该员工本人提出的工伤医疗待遇拨付申请。此待遇纳入本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计算,故会影响到你单位下一年度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特此函告。
成都市成华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6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