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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一女子遭羁押608天后获赔43万余元
国家赔偿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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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国家赔偿金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后,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赔偿金额。它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由造成侵权的国家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来履行赔付义务
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国家统计局2026年5月15日公布的数据,202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为495.94元
7月24日,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国家赔偿决定书,向罗女士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3万余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22年9月14日,罗女士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被采取羁押措施,事由为其发布一段45秒拼接视频。此后,该案历经两次一审作出有罪判决、两次二审发回重审,最终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罗女士被实际羁押了608天。
最终,罗女士获得国家赔偿金。国家赔偿金如何启动?赔偿标准是多少?当事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针对上述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四川法治报公益律师团成员、四川梅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安石。
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作出有罪判决的法院
“罗女士收到的不起诉决定书,在法律效果上相当于无罪处理。”梅安石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即存疑不起诉)。在本案中,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属于“存疑不起诉”。这意味着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不是对她采取拘留措施的公安机关,也不是该案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机关,而是作出有罪判决的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院。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一审判决有罪后,二审发回重审又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罗女士申请赔偿时,另行主张了误工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共计57万余元。但法院最终支持了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部分,共计43万余元。
为什么误工费和律师费没有被支持?梅安石分析道,罗女士提出的误工费和律师费未被法院支持,其根源在于国家赔偿的法定赔偿原则。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范围有明确列举式规定,主要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生命健康权赔偿金及直接财产损失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其计算基数已对因羁押导致的收入损失进行了替代性补偿,故误工费不再另行支持;而律师费属于当事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诉讼成本,并非国家机关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
人身自由赔偿金怎么算 最新标准为每日495.94元
罗女士获得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为30余万元。这个数字不是法院“掂量着给”的,而是算出来的。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国家统计局2026年5月15日公布的数据,202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为495.94元。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自2026年5月18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495.94元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怎么算 本案约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45%
罗女士申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万元,其中20万元针对本人主张,10万元针对其未成年儿子主张。法院最终酌定支持了13万余元,并明确这笔钱“已酌情考虑因错误羁押对她家庭产生的影响”,因此不再另行赔付其儿子。
梅安石解读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抚慰金一般应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 50% 以 下(包括本数)酌定。本案中,45%的裁量比例 ,正 是 在50%法定上限之内的具体化。法院在确定这一比例时,综合考量了错误羁押的时长、对罗女士个人声誉的影响、对其家庭生活秩序的破坏程度,以及其子作为未成年家属所遭受的间接精神压力。判决书中明确“已酌情考虑因错误羁押对她家庭产生的影响”,意味着其儿子的抚慰诉求已被整合进该总额的考量权重中,故不再重复计算。这体现了司法裁量在法定幅度内对个案公平的综合权衡。
案件为何两次发回重审 体现法律的审判监督功能
“本案历经两次一审、两次二审发回重审,这是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判监督功能的体现。”梅安石说,根据刑事诉讼法,发回重审主要基于两类法定事由。
一是实体证据不足。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若案件核心证据链存在断裂,二审法院倾向于发回重审。
二是程序违法。若一审存在违反公开审判、回避制度、剥夺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审判组织不合法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瑕疵,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是为了维护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案件在两次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法律依据在于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证据不足”的界定。具体而言,当案件经过二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历经多次审理仍无法补强关键证据,检察机关基于上述标准作出不起诉决定,是落实“疑罪从无”原则、防止冤错案件的制度性纠偏。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