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正

  •   本单位于2026年9月1日在《四川法治报》04版刊登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告中,“刘兴祎”应为“刘兴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为“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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