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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游被追尾 能否索赔旅游期间打车费
法院:旅游消费性支出不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在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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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自驾出游遭遇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维修,游客为完成行程产生的高铁、出租车费用,究竟该不该由肇事方赔偿?近日,武胜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精准厘清自驾游事故中替代性交通费的赔偿边界,为群众出行维权提供清晰法律指引。
自驾游途中遇车祸 赔偿有分歧
春节期间,武胜市民李某携母亲从重庆自驾出发,计划前往云南大理、香格里拉等地旅游。车辆行驶至G5京昆高速公路2307km+600路段处(由西昌往德昌方向)时,周某驾车不慎追尾李某车辆,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周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受损车辆被送往西昌的修理厂维修,原定自驾行程被迫中断。为不耽误出行计划,李某与母亲改乘高铁、出租车等公共及出租交通工具,继续完成剩余旅途。行程结束返回重庆后,李某为处理日常工作、前往修理厂取回维修车辆,又产生了相应交通费用。
事后,李某就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与周某及其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双方针对替代性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李某遂将周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武胜县法院,主张对方赔偿替代交通费、事故当日住宿费等损失共计2500余元。
法院明确 旅游产生费用不用赔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严格对照道路交通纠纷相关司法解释,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逐一核查甄别,明确两大裁判要点。
首先,替代性交通费赔偿需满足“合理、必要、关联”三大原则。李某车辆因事故受损无法使用,其为完成往返行程、后续取车、日常通勤产生的交通费用,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法定应予赔付的合理损失。
其次,非直接损失不予赔付。李某在各景区之间游玩产生的交通开支、事故当日产生的住宿费,属于旅游消费性支出和扩大损失,并非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在法定赔偿范围内,依法不予支持。
在厘清法律边界、明晰双方权责后,法官耐心向原告释明道路交通赔偿的法定范围,引导其理性维权、摒弃不合理诉求;同时向肇事方阐明侵权责任,明确其需承担的赔偿义务。经过多方沟通协调,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肇事方周某赔偿李某合理替代性交通损失共计1800元,该起纠纷得以高效妥善化解。
法 官 说 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继续使用,当事人主张侵权人赔偿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自驾出行遭遇交通事故,要树立理性止损、依法维权的意识。车辆受损后,优先选择经济、常规的替代出行方式,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高额消费;同时妥善留存交通费、维修单、事故认定书等票据凭证。法律仅保护事故直接造成的合理必要损失,个人旅游规划产生的扩大开支、非直接关联消费,均无法获得赔偿。
刘庆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