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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后房产证加名字
离婚诉 99%产权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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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夫妻一方在婚内把个人房产登记到另一方名下,属于“附有婚姻期待目的的特殊赠与”,当婚姻期待落空、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时,法院可酌情调整房产归属
近期,彩礼纠纷频频登上热搜,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也颇受关注。9月1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一起离婚财产典型案例:男女二人于顺风车相识,恋爱一个月登记结婚,婚姻存续约三年半,实际共同生活仅半年,无子女,双方家庭并未往来。案涉房屋为男方父母老宅拆迁安置得来,属于家庭重要财产,父母将房屋单独赠与男方后,男方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慎重思考,将这套市值975万元房产99%产权登记至女方名下,女方承担10余万元过户税费。二人感情破裂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处理财产,之后女方凭房产证起诉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审理认为,婚内房产登记份额并非分割房产的唯一依据,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50万元房屋折价款,二审维持原判。
“附有婚姻期待目的的特殊赠与”和普通民事赠与有什么本质区别?“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如何界定?对于准备结婚、打算给伴侣房产加名的当事人,相关的法律忠告有哪些?本报记者采访了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律师吴雨佳进行解读。
法律不支持无条件“加名即分房”
关于“附有婚姻期待目的的特殊赠与”,吴雨佳表示:“夫妻一方在婚内把个人房产登记到另一方名下,这个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被定位为“附有婚姻期待目的的特殊赠与”,它和普通按份共有不同,承载的是对婚姻稳定存续的合理期待,具有强烈的身份和伦理属性。这一点正是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比较重要的一个法律依据。”吴雨佳解释,简言之,如果机械按登记份额分割,会损害给予方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权益,还会诱发“加名即分房、闪婚闪离”的道德风险,更可能助长借婚姻索要大额财物的不正之风。
吴雨佳表示,该案展示了法律给类似案件留下的一个“阀门”:当婚姻存续时间很短、给予方又无重大过错时,赠与所依托的婚姻期待落空了,再让给予方承受财产损失就显失公平,所以允许给予方要回房产。
若婚姻存续时间长判决或将不同
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界定,吴雨佳认为,这两个要件叠加的门槛其实并不低:“该案的审理正好迈过了这道门槛,而且房产来源特殊(父母拆迁安置、家庭主要财产、父母明确只赠与男方一人),多个因素叠加才得出房产归男方的结论。”
那么,如果本案双方婚姻共同生活达到8年以上,其他条件不变,判决结果会不会发生变化呢?对此,吴雨佳坦言:“如果男方在长时间段的婚姻中仍无过错,法院会综合考量,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男方很难要回全部房产,女方获得的补偿也会超过50万元。”
房产给伴侣加名要谨慎
对于准备结婚并打算在房产证上给伴侣加名的当事人,吴雨佳给出了几点忠告:首先,加名方式和比例要事先想清楚、谈清楚,上述案例就是一个镜鉴;其次,善用协议把“赠与所附的婚姻期待”写明白,给日后可能出现的分歧留下处理依据;最后,对来源特殊的房产要格外谨慎,充分听取家人意见,才能避免因加名引发家庭财产纠纷。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贾知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