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花臂”少年升学受阻到文身公益诉讼案

    厘清未成年人文身的法律账

  • 辨析
      15岁少年为文身利用修图软件修改身份证年龄信息,存在主观过错,但店家没有按照法定标准履行核验程序,应当承担主责
    提示
      文身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主动拒绝未成年人文身要求,守住法律底线

      近日,四川成都与福建厦门两起未成年人文身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边是成都中院审结的涉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创新性地判决经营者承担“强制公益普法”责任;另一边是厦门一名15岁少年借修图软件修改身份证瞒过商家文身,最终因大面积“花臂”面临升学受阻的困境。
      两起案件,一个通过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一个因个体维权陷入赔偿纠纷。它们共同指向一个核心问题:当未成年人文身成为现实问题,经营者、监护人乃至未成年人自身,各自的法律责任边界究竟在哪里?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尚响军与四川省反家暴知识普及基地执行副主任、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贺海燕,他们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公益诉讼树范本与个体维权僵局
      近日,成都中院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2023年至2024年期间,王某某、周某某在经营文身工作室时,多次在未核实年龄、未告知监护人的情况下,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网络平台发布“高考完免费扎图”等引诱性内容。成都中院审理认为,商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两名经营者当庭承诺永久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公开赔礼道歉,并创新性地要求其拍摄并发布“不得为未成年人文身”的公益宣传视频,向同行业经营者普法。
      未成年人违规文身并非个例。近日,厦门一名15岁少年潘某与其同学,利用修图软件修改手机里的身份证照片,在一家美容文身店接受了覆盖整条手臂的大面积文身服务。事后,两名少年因文身违反了所报考中职学校的仪容规范,面临无法入学的困境。家长咨询得知,清洗文身费用高昂且大概率会留下永久性疤痕。家长认为文身店未核验身份证原件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店家提出一次性赔偿8000元的方案,因远不足以覆盖后续清洗费用被家长拒绝,双方协商陷入僵局。

    店家没看出修图痕迹要担责吗
      未成年人展示利用修图软件改过的身份证,店家没看出修图痕迹便提供文身服务,是否算尽责?对此,尚响军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店家未尽到法定义务。根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文身服务提供者有两层核心义务: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店家有没有能力识别修图痕迹,而在于店家有没有按照法定标准去履行核验程序。”尚响军强调,法定标准是“出示身份证件”,重点是“证件”本身,而不是“证件照片”。在厦门案例中,店家从头到尾未要求核对身份证原件,仅凭手机截图就提供服务,显然没有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这是多地法院已有同类判例支持的结论。”尚响军表示,家长可以向文身店主张赔偿,包括文身服务费全额返还、文身清洗及皮肤修复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未成年人及家长均有过错
      “虽然文身合同因未经监护人追认而无效,但未成年人使用修改的证件照片欺骗商家,主观过错明显。”贺海燕表示,已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虽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行为在法律上并非“无责任”,“15岁少年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照片,形式上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因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通常会采取训诫、责令赔礼道歉、心理辅导等矫治教育措施。”
      “监护人保管了身份证原件,尽到了基础的证件管理义务,但未能及时发现孩子使用修图软件伪造电子证件、产生文身动机,在监管上存在疏漏。”贺海燕说道,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是,商家作为专业机构,负有法定的、严格的核验义务,其重大过错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民事公益诉讼与家长起诉有何不同
      贺海燕表示,在成都案例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引》。“其核心优势体现在三个方面:保护对象更广,保护对象从‘个体’扩展到‘不特定多数’,弥补个体诉讼的局限性;诉讼能力更强,检察机关拥有专业的调查取证能力和法律团队,能有效解决家长个人诉讼中存在的举证难、成本高等问题;社会治理效果更突出,成都案例创新性地判决经营者承担强制公益普法责任,突破了传统‘赔偿+道歉’的模式,能更有效地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引导行业规范,从源头预防类似行为发生。”
      贺海燕提醒,公益诉讼不能替代个体求偿,受侵害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仍可另行主张清洗费、精神损害等赔偿。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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