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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公司被曝用敌敌畏消杀餐厅
涉事餐厅“不知情”也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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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厦门一消杀公司违规使用敌敌畏给餐厅消杀,官方通报属实已关停涉事企业
分析
涉事企业主观故意十分明显,或将承担行政、刑事、民事三重法律责任;涉事餐厅以“不知情”为由抗辩不成立,未尽审慎义务仍需担责
“我们消杀过的餐厅我个人是不会去吃的,打死也不会去吃的!”员工一句惊心吐槽,撕开厦门一桩潜藏在连锁餐饮门店背后的食品安全风险黑幕。有媒体暗访调查发现,承接数十家知名连锁餐饮消杀业务的厦门绿林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竟违规将高毒农药敌敌畏用于餐厅室内消杀作业。为规避检查,该企业撕掉农药原有标签,把敌敌畏原液分装至矿泉水瓶后上门喷洒,给就餐消费者埋下毒物残留的健康隐患。事件曝光后,当地迅速组建联合调查组,查扣涉事企业库存药品,涉事企业经营场所已人去楼空。针对这桩消杀乱象,涉事消杀企业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涉事餐饮门店以“外包不知情”为由能否免责?本报记者采访了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林小明,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瑶,厘清相关法律问题。
为省成本铤而走险 “换瓶不换药”规避检查
据媒体调查,厦门绿林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接绿茶餐厅、先启半步颠小酒馆、凤缘家港式茶点、鱼旨寿司等数十家连锁餐饮企业的长期消杀业务。为压缩经营成本,该企业放弃合规消杀药剂,选用价格低廉的敌敌畏。员工将敌敌畏原液灌入矿泉水瓶,撕掉原有标签上门作业,同时还使用“三无”杀鼠剂,药剂直接喷洒于未做遮盖的桌椅、餐具之上。作业区域就近摆放食材,消杀结束次日餐厅便照常营业,甚至出现门店海鲜被药剂毒死的情况。
内部员工深知其中风险,坦言不敢到服务过的门店就餐。有员工提议更换合规药剂,老板以成本高为由拒绝。敌敌畏每瓶仅几元,而餐饮场所允许使用的消杀产品“残杀威”单价达25元,优质消杀药剂价格更高。面对员工的顾虑,主管仅要求作业人员戴好防毒面具。
7月31日,监管部门接到线索上门检查,涉事企业当晚仍继续外出作业。8月3日起,该企业上演“换瓶不换药”的操作,对外携带合规“残杀威”,单据也如实填报,但车辆中依旧留存敌敌畏撕下的标签。记者对多家涉事餐厅地面采样,敌敌畏检查结果均为阳性。有餐饮店员工表示,他们并不清楚消杀的具体详情,但之前曾闻到有很重的味道。
事件曝光后,厦门市湖里区成立联合调查组。8月24日,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对该企业消杀用品抽检取证,查扣企业剩余库存药品,涉事企业经营场所已关停,当地同步开展辖区消杀行业全面排查整治。记者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最新处置情况,目前,该局已要求厦门市市场监管部门通知涉事消杀公司服务过的所有餐饮门店开展全面清洗。
涉事企业主观故意明显 相关人员均有可能被追责
高毒农药敌敌畏属于有机磷类农药,法律明确禁止在餐饮经营场所将其用于病媒生物消杀。林小明、代瑶均表示,涉事企业撕毁标签、分装改装、故意使用违禁农药作业,主观故意十分明显,或将承担行政、刑事、民事三重法律责任,企业实际控制人、现场作业人员都有可能被追责。
相关人员或将面临行政拘留
行政责任层面,代瑶分析,涉事企业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中“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情形,同时违反《农药管理条例》中不得超范围使用农药的规定。代瑶说,监管部门可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涉案药剂与作业工具,根据货值金额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资质,公安机关还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作业人员处以5日至15日行政拘留。林小明补充,除行政处罚外,相关部门还可以将涉事主体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乃至禁止其承接餐饮、公共区域消杀项目。
实施投毒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
值得关注的是,刑事责任认定不以食客实际中毒作为入罪条件。代瑶介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在食品经营场景实施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此外,若现场敌敌畏残留浓度极高,对不特定就餐人群形成现实、紧迫的中毒风险,还有可能升格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林小明进一步解释量刑标准,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础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最高可判处死刑。若餐饮商家与消杀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明知用于食品经营仍实施喷洒敌敌畏消杀的污染行为,则二者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消费者维权存在现实举证难点
民事赔偿方面,消费者如果因为毒物残留遭受身体损伤,既可以向餐厅索赔,也可以直接起诉消杀企业,主张医疗费等人身损害赔偿。
但维权存在现实举证难点,代瑶表示,消费者需要医院诊断报告、就餐记录等完整证据链,证明身体损害来自餐厅就餐时的农药残留;普通个人不具备检测条件,大多需要依托市场监管部门的官方抽检结果。如果消费者能够举证证明餐饮门店未尽审慎义务,法院可认定商家“应当知道”食品安全隐患,支持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诉求。
此外,受影响的餐饮门店若因该事件产生食材报废、停业损失,也可以依据服务合同向涉事消杀企业主张违约赔偿。
餐厅“不知情”可以免责吗?服务外包不能转移法定主体责任
多家涉事餐饮门店事后称对消杀公司偷用敌敌畏一事并不知情。两名律师一致认为,消杀虽属于服务外包,但不能转移餐饮经营者法定食品安全责任,单纯“不知情”不能成为“免责金牌”。
林小明指出,食品安全法明确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尽管消杀属于服务外包,但不能转移法定主体责任。代瑶援引食品安全法中的首负责任制进一步解释:“消费者受到损害时,有权直接向餐饮门店提出赔偿,商家不得推诿拒赔;门店完成先行赔付之后,再向过错方消杀公司追偿。餐饮商家能否减轻或免除处罚,关键看是否完整履行法定审慎义务。”
代瑶介绍,餐饮企业外包消杀服务,应当落实四项核心义务:一是资质审查,不仅要核查消杀企业营业执照,还应当核验上门作业人员的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是用药审查,索要核对药剂清单、农药登记证、产品说明书,不能只在合同中笼统约定“使用合规药品”;三是现场监督留痕,对消杀作业过程开展监督,作业结束后索要双方签字确认的完整作业记录;四是异常核实义务,遇到刺鼻异味、食材异常受损等情况必须核查处置,不能视而不见。
“只有消杀企业刻意造假、伪装蒙骗,而餐厅全部审查监督流程都做到位,商家才有可能被行政机关酌情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林小明提醒,如果门店人员闻到异常刺鼻气味、看见矿泉水瓶装散装药剂这类反常现象,却不加过问放任作业,在法律上将被视作“应当知道”。这种情形下,餐厅门店即便没有和消杀公司恶意串通,依然可能面临罚款、责令停业整改等行政处理;极端情况下还存在刑事追责风险;只有完全没有参与共谋、完整履行全部管理义务,才能够排除刑事层面主观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鲜心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