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江审结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首例生态环境案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73.87吨 获刑

  •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近日,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对内江市市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邹某某、钟某某污染环境一案公开宣判。该案是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内江审结的首例生态环境案件。
      2022年底,邹某某将厂房设备出租给他人生产柴油,约定由邹某某负责处置生产产生的含油废白土渣并收取处置费用。2023年3月至2025年4月,邹某某安排钟某某等人,通过将含油废白土渣混合页岩石销往机砖厂、就地掩埋、露天堆放等方式,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共计73.87吨,非法获利2.1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案涉含油废白土渣属于危险废物,造成生态损害价值19.435万元。案件审理期间,二被告人深刻认识自身行为危害,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委托专业机构规范化处置涉案危险废物,对污染土壤开展开挖清理、覆土复绿。目前涉案场地已完成无害化治理,区域环境污染风险全面消除。
      法院审理查明,邹某某、钟某某违规处置危险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二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积极完成生态修复,法院作出判决: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判决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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