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乘客实付147.68元 司机到手94.98元

    网约车层层“转单”乱象亟待法治规范

  • 事件
      一笔网约车订单经四家平台三次转包,综合抽成比例达35.7%

    分析
      平台未告知私自转单侵犯司机、乘客知情权,中转平台若无实质服务就收费则缺乏合法对价基础

    启示
      监管规则有空白,平台违规成本偏低,规范行业秩序还需多方协同发力

      近日,浙江省安吉县交通运输部门查处的一起网约车多层转单案引发社会关注与讨论。一笔乘客实付147.68元的出行订单,历经四家平台三次转包流转,最终实际承运司机到手收入仅94.98元,全程综合抽成比例约35.7%,大幅超出网约车行业27%的抽成自律上限。
      这一典型案例撕开了网约车聚合模式下“订单空转、无责分利”的行业潜规则:部分平台既不调度车辆,也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仅凭转发订单便可抽取佣金。乱象背后,哪些法律红线被触碰?多方主体责任如何划分?司乘权益该怎样保障?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庆进行解读。

    订单“空转”多平台分食车费
      经查,该笔订单的完整流转链条呈现出“层层转包、级级抽成”的特征:乘客在滴滴平台(以下简称“滴滴”)发起约车需求后,订单先后流转至哈啰快车平台(以下简称“哈啰”)、T3出行平台(以下简称“T3”),最终由阳光出行平台(以下简称“阳光出行”)的注册司机完成实际运输服务。在此过程中,“滴滴”未收取费用,“哈啰”扣费14.58元,“T3”扣费4.97元,实际完成承运的“阳光出行”抽取服务费33.2元和信息服务费0.5元。
      “这种模式本质上是把订单当作可倒卖的‘商品’,流量在平台间空转,成本却最终转嫁到司乘双方身上。”吕庆分析,对司机而言,平台刻意割裂交易信息,司机端仅能查看所属平台的扣费明细,无法知晓乘客实付总价与全链路抽成情况,劳动报酬被隐性压缩;对乘客而言,下单时无从知晓订单会被多次转包,对实际承运主体、安全责任主体缺乏知情权,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服务纠纷,极易遭遇多方推诿,维权成本显著升高。
      记者了解到,此类多层转单现象在聚合平台模式下并非个例。随着流量平台与运力平台的分工分化,订单二次、三次转包已成为部分平台扩大收益的隐性手段,由此引发的扣费争议、服务投诉长期存在,成为行业治理的突出难点。

    层层转包订单触碰多重法律红线
      针对“层层转单是否违法”的核心疑问,吕庆表示,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则,此案中的多平台转单行为已触碰民事权益、行业监管等多重法律红线。

    若“无服务收费”则涉嫌侵占司乘合法权益
      吕庆分析,依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乘客与司机均依法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平台在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未取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将订单多次转包,隐瞒真实承运主体与多层抽成事实,直接侵犯了二者的知情权。若平台以格式条款的方式默认设置多层转包、多级抽成规则,单方面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则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该类格式条款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吕庆表示,民事活动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合法的平台服务费,对应着人车资质审核、安全运营管理、纠纷兜底处置等法定义务,若中转平台“无服务却收费”,仅转发订单数据,不承担任何经营责任,包括参与车辆与司机资质核验、开展行程安全管控、承担售后纠纷处置等,此时收费就缺乏合法的对价基础,涉嫌利用信息优势侵占司乘人员合法权益。

    违规转包订单违反行业监管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同时要求平台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保障服务质量。“聚合平台的合规定位是信息中介,仅可将订单一次匹配给具备资质的承运平台,不能无限次层层倒卖。”吕庆认为,订单在被多次转包的过程中,中转环节弱化了人车资质核验、安全管理等法定要求,违背了网约车行业准入监管的立法初衷。
      此前,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已明确要求,严禁聚合平台层层转卖订单、层层抽成,压实平台对合作服务商的管控责任。本案中,多平台隐匿抽成明细、违规转包订单的行为,违反了行业透明化监管要求。

    各平台均需依法担责
      吕庆表示,实际承运平台是客运合同的直接履约方,承担行车安全、服务保障、损害赔偿的首要责任;源头聚合平台负有对入驻服务商的资质审核与运营管控义务,若默许违规转包、未尽监管职责,应依法承担补充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参与流转并抽取佣金的中转平台,需在其获利范围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可依法对其违规经营行为予以查处。

    规范行业秩序需多方协同发力
      吕庆认为,平台多层“转单”乱象屡禁不止,核心症结在于现行规则尚未对订单转包次数、多级抽成标准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与罚则设计,平台违规成本偏低,因此,规范行业秩序还需要多方协同发力。
      从行业长远发展来看,吕庆建议,监管部门应加快完善制度供给,明确网约车订单流转的次数上限,细化多层转包、叠加抽成的处罚标准,填补监管规则空白;同时依托大数据技术建立订单流转监测机制,对多次流转、异常高抽成的订单自动预警,实现从“事后查处”向“事前事中监管”转变。
      吕庆建议,网约车司机群体在日常接单中可注意留存乘客实付金额、收入流水、扣费明细、订单流转记录等证据。发现存在多层隐形抽成、扣费无依据等情形时,可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投诉,要求平台公示全链路费用明细;也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返还不合理扣费。普通乘客若发现实际承运主体与下单平台不符、存在隐形加价等问题,可通过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渠道维权;若因多层转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可将涉事各平台列为共同被告,通过司法途径追责索赔。
      “网约车聚合模式的初衷是整合运力资源、提升出行效率,其创新价值值得肯定,但创新不能突破法治底线,流量红利不能建立在侵蚀劳动者权益、漠视消费者权利的基础上。”吕庆表示,新业态治理需要坚持包容审慎与底线监管相结合,既要给创新留足空间,也要以清晰的法律边界划定经营红线,推动网约车行业在法治轨道上实现规范健康发展,真正实现便民利民的行业价值。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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