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景区摄像头“跟拍”游客售卖AI视频
    “游客的脸”成为景区生意受到质疑

    如此创新体验 踩了隐私权的法律红线

  • 争议
      深圳一景区推出“AI足迹视频Vlog”项目,依靠人脸识别匹配影像生成专属游览视频

    拆解
      在采集端、处理端、结果端三个环节均存在合规漏洞:公共区域影像采集缺乏合法基础;人脸敏感信息处理未满足法定要件;批量肖像权侵权风险可能集中爆发

      逛景区还在扛着相机拍素材、熬夜剪Vlog?现在花30元再刷脸授权,就能坐等AI帮你生成全程游玩视频。近期,这项“躺平式打卡”的黑科技服务在网上火了——有景区在相关区域全程布设拍摄终端,靠人脸识别锁定游客行踪,后续由AI自动剪辑游客专属游览轨迹视频,主打“空手逛完,成片到手”。然而,该玩法刚出圈就踩了刹车:公共画面拿来收费盈利合不合理?游客人脸数据存在哪里、存多久、安不安全?
      针对该项目暴露出的合规争议,本报记者采访了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诗然,厘清文旅场景下AI商业创新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边界。

    事件回顾
    30元视频精准记录游玩轨迹
      近日,深圳甘坑古镇景区一项AI视频付费项目引发了网络争议。有网友发帖称,其在深圳甘坑古镇游玩时发现,景区多处街区设有AI游览视频推广广告。在扫码进入对应网页、完成人脸识别并缴费30元后,系统生成了记录该网友游玩轨迹的专属创意视频。尽管项目形式新颖,但网友也提出了质疑:景区公共区域的监控设备为何可用于商业化收费项目?该运营模式是否存在泄露游客个人信息、侵犯游客肖像权的风险?
      针对深圳甘坑古镇景区的“AI足迹视频Vlog”项目,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回应称,涉事项目是景区引进合作的市场化游客拍摄服务项目,所用设备为合作方另行安装的拍摄终端,全程未接入、未调用景区原有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游客的个人游览视频,均需本人扫码授权后才可生成。
      据了解,该视频生成项目通过抓取影像素材、依托人脸识别技术实现,游客扫码授权后,系统将从对应数据库中匹配人脸信息、自动剪辑生成专属游览视频。目前,景区运营方已主动暂停该项目服务,将通过专项核验与合规评估明确后续运营方向。

    延伸调查
    多地出现识别人脸生成游览视频
      记者发现,借助人脸识别抓取游客影像、AI自动生成游览视频的商业模式,并非个别景区的创新尝试,近年来已在国内多类景区快速铺开,成为文旅行业数字化增值服务的常见形态。相关的个人信息采集合规性、肖像权边界等问题,也在多地引发公众讨论。
      江西明月山景区在登山沿线布设智能抓拍设备,游客行程结束后,可通过小程序进行人脸识别,领取一份AI自动剪辑的短视频,支付18.9元还可下载无水印版本。国内多家主题乐园、漂流景区已将传统定点拍照升级为“全程跟拍+自动生成短视频”服务。景区在园内设置多处摄像头持续拍摄并将素材上传至小程序,游客通过人脸识别查找获取个人画面,最低9.9元即可购买一份自动剪辑包装好的纪念短视频。
      上述项目均以“提升游览体验”为宣传卖点,但普遍采用无感知人脸采集模式,未就信息处理规则、数据留存机制作出充分公示。

    律师拆解
      针对景区公共监控能否商用、项目公司采集人脸数据是否合规等问题,林诗然从采集端、处理端、结果端三个角度进行了法律分析。

    采集端:公共区域影像采集缺乏合法基础
      公众最初的质疑聚焦“公共监控能否商用”,这一问题的本质是明确公共场景影像采集的法定用途边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林诗然指出,若景区直接调用公共安防监控素材生成付费视频,则属于典型的公共资源滥用,完全偏离了法定用途。
      林诗然表示,即便项目运营方称设备为另行安装的商业终端,也无法规避合规约束。在景区这类对外开放的公共区域,面向不特定游客无感知采集人脸影像,无论设备归属如何,都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的个人信息采集行为。若未在采集区域以显著方式明确告知游客采集目的、方式、信息处理规则,就违反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告知—同意”核心原则。
      当信息采集环节的目的与程序均不符合法律要求时,后续所有人脸信息匹配、视频剪辑、商业收费行为,都失去了合法的前提基础。

    处理端:人脸敏感信息处理未满足法定要件
      人脸信息属于法律严格保护的敏感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难以变更性,一旦泄露会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长期性甚至终身性危害,法律因此对其设置了远高于普通个人信息的保护门槛。
      林诗然分析,从敏感个人信息的通用要求看,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必须同时满足四项核心条件:具有特定的目的、具备充分的必要性、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对照该项目,生成游览视频属于纯商业增值服务,既非景区运营的必要环节,也不涉及公共利益,完全不满足“充分必要性”前提。同时,项目未对外公示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结果,人脸数据的存储周期、使用范围、删除机制、安全保障措施均不透明,程序要件严重缺失。
      从人脸识别的专门规则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脸识别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两项核心原则:一是单独同意原则,处理人脸信息必须单独告知、单独取得自然人明确同意,不能通过格式条款、默认勾选、一揽子协议等方式变相获取授权;二是非必要不使用原则,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场景下才能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且必须提供非人脸识别的替代方案。
      林诗然认为,该项目显然突破了上述规则。对于未付费的普通游客,全程处于无感知采集状态,根本没有作出同意的机会;对于付费游客,若扫码授权时运营方未将人脸信息处理规则单独列明,同样不符合“单独同意”的司法标准。同时,生成游览视频完全可以通过游客主动上传照片、手动打卡点位等替代方式实现,不属于必须使用人脸识别的场景。

    结果端:批量肖像权侵权风险可能集中爆发
      林诗然表示,该项目的侵权风险体现在两个层面。
      一是未付费游客的肖像被擅自商用。景区拍摄终端采集的是公共区域全景影像,付费游客的视频素材中不可避免会纳入其他路过游客的肖像。这些未授权、未付费的游客,其肖像被无偿纳入商业项目的素材库并用于生成付费产品,属于典型的未经同意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侵权行为,且涉及人数众多,具有批量侵权的特征。
      二是技术误差可能扩大侵害范围。人脸识别技术无法实现100%准确率,存在人脸特征匹配错误的概率。一旦发生错配,游客的肖像、行踪轨迹信息会被错误交付给第三人,这不仅侵犯当事人肖像权,还会叠加个人行踪信息泄露的风险,进一步扩大了侵害范围。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