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 要闻
-
四川出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对提供重要情况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王焰)近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专场新闻发布会,发布新制定的《四川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25条,重点从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安全控制区管理制度、实施分类管理、保护举报人信息等方面作出规定,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管理体制上,《条例》明确,省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市(州)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日常管理,依法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许可。依法设立的新区、开发区等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应加强与所在地市(州)国家安全机关协作。
关于安全控制区管理制度,《条例》规定,省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划定安全控制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动态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有关规划应当征求国家安全机关意见;涉及安全控制区域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参与规划审议。同时,完善土地供应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拟出让、出租安全控制区域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征求市(州)国家安全机关意见。
此外,《条例》实施分类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市(州)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新型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及机场、车站等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国家安全机关意见。
《条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对提供重要情况、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