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当街制止父亲打女儿致人轻伤一案今日开庭重审

    两次放倒女孩父亲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伤害

    律师:遇未成年人被施暴可合法干预,但须注意规避风险

  • 案情回顾
    街头目睹孩童遭殴打,刘某上前制止致施暴者轻伤,法院一审判决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免予刑事处罚,案件经二审发回重审

    律师分析
    刘某两次放倒施暴者的行为是否超出防卫限度,关键看施暴者是否有继续侵害的行为与意图,以及刘某主观目的是为控制风险制止施暴还是因口角而泄愤攻击

    干预指引
    遭遇类似情形,优先选择报警与留存证据,在确有必要采取肢体干预时须严守防卫的边界,以解除现实危险为唯一限度

      2024 年,山东聊城的刘某看到一名男子当街对一名女孩拳打脚踢,上前劝阻时和打人者发生了冲突,他两次将打人者放倒在地,致其轻伤。2025年11月,刘某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判处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刘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将于今日开庭。
      这起案件引发公众对于刘某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的广泛讨论。父亲当街殴打未成年女儿是否属于家庭暴力?刘某两次放倒孩子父亲的行为,是否突破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郭刚,就相关问题进行法律解读。

    当街制止施暴者致人轻伤
    一审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8月15日,当事人刘某向记者讲述了事发当晚的经过。
      2024年5月26日深夜,刘某在途经聊城市区某广场时,看到一名成年男子当街脚踹殴打一名小女孩。“事发之初,我完全不知道两人是父女关系,我只看到一名成年男子当众暴力伤害毫无还手之力的孩子。”刘某说。
      刘某及其同伴当即上前劝阻制止,打人者朱某没有听劝,反而对刘某进行呵斥,双方发生语言冲突。刘某说,为了防止朱某继续殴打女孩,他便出手控制打人者。
      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女孩被父亲朱某踹坐在地上后,刘某及其同伴从马路对面走来。在二人劝阻朱某的过程中,朱某用手指着刘某及其同伴并试图走近二人,另一名女子在一旁劝阻。双方发生身体接触后,刘某将朱某放倒在地,朱某站起后刘某再次将其放倒。随后,双方继续发生争执,在这过程中,刘某曾出手扇了朱某面部。最后,警车赶到,民警将刘某及其同伴带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朱某在冲突中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右侧第9、10、11肋骨骨折为本次损伤形成。
      事后,警方曾向朱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2025年3月,朱某因殴打女儿被公安机关给予告诫。同月,刘某被警方刑拘,4月被逮捕,10月被取保候审。2025年11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判决刘某犯有故意伤害罪,但是免予刑事处罚,并判决其赔偿朱某医疗费1564元。
      法院认为,被害人朱某凌晨在小区南侧小广场殴打其女儿,刘某和同伴出于正义感上前制止却遭朱某指责,因而发生争执并引发刘某殴打朱某。纵观本案案发起因及发展过程,朱某对他人出面规劝处理不当,引发争执。刘某最初制止打人的行为弘扬了社会正气,值得倡导,但其后连续绊摔、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朱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综合认为被告人刘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两年来,我承受着巨大的精神折磨与名誉打击。”刘某坦言,“我觉得自己当时是在劝阻他家暴,摔倒他也是为了防止他进一步伤害女孩或者我和朋友。”刘某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不构成犯罪。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6年5月,聊城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重新审判。

    罪与非罪的边界
    律师详解案件四大争议焦点
      焦点一:家长当众打孩子,是否属家务私事?
      在本案中,父亲当众殴打未成年女儿,妻子称是“家务事”。从法律角度,该行为是家庭暴力还是家务私事?遇到类似情形,普通路人是否有权上前制止?
      “本案中,父亲当众多次脚踹未成年女儿头部,已经超出了家庭教育的合理边界,属于典型的暴力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郭刚指出,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庭内部私事,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将反家庭暴力确立为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宣告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该名父亲当街殴打女儿的行为不仅违反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虐待、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自始不属于家庭内部可以自行处置、外人无权过问的范畴。打人者妻子以‘家务事’为由劝阻路人离开,只是当事人的个人观点,不能成为阻却他人制止违法行为的合法理由。普通路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暴行为,不仅可以劝阻,更有法定的制止权利。”郭刚说道。
      焦点二:刘某两次放倒打人者,是否超出防卫限度?
      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刘某对朱某实施的两次放倒行为,究竟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还是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过当,甚至是独立的故意伤害行为。
      胡磊分析,正当防卫的核心判定标准,是不法侵害处于持续状态、存在现实侵害可能性。根据“两高一部”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具体到本案,胡磊表示,朱某是情绪激动的成年男性,体格上具有明显优势,第一次被放倒起身之后并未离开现场,也没有明确表现出放弃施暴的态度,反而与刘某发生言语冲突。对于身处紧张、突发场景中的刘某而言,很难在瞬间精准判断对方是暂时停手还是彻底放弃施暴,更无法排除其转头继续殴打女儿甚至攻击制止者的现实风险。
      郭刚进一步细化了两次行为的定性标准。他认为,刘某第一次放倒行为发生在朱某正在持续殴打女儿的过程中,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直接制止,其正当性已经得到一审判决的认可,不存在争议。关于第二次放倒行为的性质认定,关键要看两个核心事实:一是朱某起身之后是否存在继续攻击孩子或主动攻击刘某的行为与意图;二是刘某实施第二次放倒行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控制对方、防止危险升级,还是出于口角争执后的泄愤报复。如果是为了巩固制止效果、防止朱某再度施暴,就仍属于防卫行为的合理延续;如果危险已经完全消除,刘某出于斗气、报复的心态主动实施攻击,才可能突破防卫的边界。
      “司法实践中,对于公民制止家暴、救助未成年人的行为,防卫限度认定一贯秉持从宽标准。”胡磊补充说道,法律鼓励公众见义勇为,不会以严苛的理性标准苛求紧急状态下的普通人,避免尺度过严挫伤社会正气。
      焦点三:一审判决定罪免刑意味着什么?
      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免予刑事处罚。这个判决意味着什么?定罪免刑是否等同于无罪,是否会留下犯罪记录?
      胡磊表示,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无罪,二者在法律定性上存在本质区别。法院作出该项判决的逻辑,是先从法律上认定刘某的行为已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成立,在此基础上再考量该案事出有因、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等情节,不对其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实体刑罚。
      “刑罚可免,但犯罪记录不会因此消除。只要法院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相关犯罪事实就会被录入司法犯罪记录系统,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留下案底’。”胡磊解释道。
      焦点四:重审不同结果对应何种法律责任?
      此次重审如果认定是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刘某的刑事、民事责任如何处理?如果认定防卫过当,故意伤人,刘某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胡磊介绍,如果重审认定刘某行为为正当防卫,将产生刑民双重免责的法律效果。刘某既不用承担任何刑事处罚、不会留下犯罪记录,也无需向朱某赔偿医疗费等任何损失。
      如若重审认定为防卫过当,责任将依法大幅减轻。结合本案刘某造成朱某轻伤二级的损害结果,以及行为初衷是制止家暴的正当动机,司法实践中有可能会直接免除刑事处罚,即便定罪也可能大幅从轻。

    遇到类似情形怎么办
    可合法干预并注意规避风险
      本案发生后,有网友产生了顾虑,以后在街上看到大人殴打未成年人,普通人到底该怎么做?如果上前制止,尺度如何把握,怎样避免自己卷入刑事风险?
      胡磊建议,遇到成年人当街殴打未成年人的场景,优先选择报警与留存证据,这是风险最低且行之有效的处置方式。在保证自身安全的距离外,可用手机全程录制现场视频,录像尽量覆盖完整场景,记录施暴动作、双方身份特征、现场环境等信息,既能为受害人留存家暴的核心证据,也能为自身后续的行为定性留存客观依据,避免出现各执一词的举证困境。
      在确有必要采取肢体干预时,郭刚建议,必须严守防卫的边界,以解除现实危险为唯一限度。行动时尽量采用拉拽、阻隔、控制肢体等温和的约束方式,避免主动击打对方要害部位,在施暴者失去反抗能力、停止攻击意图后立刻停手,不得在对方倒地后继续追加击打动作。
      胡磊提醒,要注意区分正常家庭教育与家庭暴力的边界,选择匹配的干预程度。父母对子女的适度管教、轻微的惩戒行为,没有造成身体伤害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路人可适当口头提醒,无需过度肢体介入。但如果出现持续殴打、击打头部等要害部位、使用工具施暴、造成明显伤情等情形,已经超出合理管教范畴构成家庭暴力的,任何公民都有权依法劝阻制止,也可以第一时间联系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部门、妇联等机构介入处理。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家暴场景,考虑到受害人自我保护能力弱、伤害后果更严重,及时的干预和救助具备更高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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