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系牵引绳引发“狗咬狗”谁担责

    攀枝花两级法院裁判划定动物侵权责任边界

  •   本报讯(姚春晓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近日,攀枝花市仁和区法院一审、攀枝花中院二审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两级法院精准认定案件事实,合理划分双方过错,厘清民法典相关侵权条款适用界限,通过公正裁判树立文明养犬行为规范。
      今年2月的一个清晨,卢某牵引自家宠物犬,在攀枝花市仁和区的一处小区道路正常通行。肖某饲养的小型杜宾犬未佩戴牵引绳,处于无人管控状态,突然冲过来扑咬卢某的宠物犬,并追逐卢某。
      卢某当即报警。辖区派出所经调查认定肖某未依法履行养犬管理义务,对其予以警告。事发现场,卢某仅简单处理宠物犬体表可见伤口,未能及时检查其隐蔽部位伤情。18天后,宠物犬背部隐匿咬伤创口出现深度感染,皮肤大面积溃烂。卢某随即将宠物犬送医救治,扣除无关开销后,共计产生医疗费8035.8元。
      随后,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承担全部医疗损失。庭审中,肖某辩称,自家犬只是因他人解开牵引绳才失控肇事,卢某的宠物犬时隔多日才就医,无法证实其感染伤情与犬只撕咬事件存在因果关系,拒绝全额承担医疗费用。
      攀枝花市仁和区法院审理认为,肖某作为犬只饲养人,在小区内放任犬只无绳跑动,未尽到基本看管义务,是本次冲突发生的主要诱因。对于他人解开犬绳的抗辩意见,肖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法院指出,卢某自身存在过失。宠物犬遭受撕咬受伤后,卢某仅处理其表面伤口,未全面排查其隐匿创伤,延误诊疗时机,致使其伤情持续恶化、治疗费用增加,应当对扩大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事件起因、过错程度与实际损失,攀枝花市仁和区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酌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判令肖某赔偿医疗费4017.9元。
      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涉案杜宾犬属于禁养烈性犬,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条款,肖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攀枝花中院二审对监控录像、行政处罚材料、诊疗凭证等证据逐一核查。现有证据及公安机关的认定显示,案涉犬只为小型杜宾犬,不足以认定为当地禁养烈性犬,本案不适用烈性犬侵权特殊归责条款,一审法律适用并无不当。虽然犬只撕咬是损害发生的源头,但被侵权人未及时全面检查、规范救治自家宠物犬,客观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自身过错客观存在,一审责任划分裁量适度。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官 说 法
      此案一审判定过错、二审明晰法理,释放清晰司法导向:对养犬人而言,小区遛犬牵绳、妥善管束动物,是保障公共安全、防范侵权纠纷不可逾越的底线;对于遭受侵害的当事人,受损后应当及时全面查验伤情、规范就医,若因自身疏忽造成损失扩大,同样需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民法典对不同类型犬只侵权确立差异化归责原则,烈性犬致人损害适用严格无过错责任,不存在责任减免情形;普通家养宠物犬引发损害,则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养犬群众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广大市民遭遇动物侵害后应当理性处置、及时取证维权,依靠法治规范养犬行为,妥善化解邻里纠纷,共同营造平安和谐、文明有序的城市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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