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后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明日起正式施行

    养犬人,注意“红线”!

  •   8月1日,修订后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这部聚焦“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地方性法规,于今年5月27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为成都这座常住人口超过2100万的超大城市,划出了一道清晰的养犬行为“红线”。
      成都目前办理《养犬登记证》已超60万张。随着犬只数量持续攀升,遛犬不拴绳、犬吠扰民、违规饲养禁养犬、犬只伤人等治理痛点日益突出。如何平衡养犬人的情感需求与公共空间的安全秩序,成为城市治理的一道必答题。《条例》的出台,正是对这一命题的系统性制度回应。

    立法初衷 回应民生关切,补齐治理短板
      据成都市人大有关同志介绍,现行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10年施行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养犬数量、种类不断增多,因养犬引发的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化趋势,已不能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
      修订后的《条例》,在健全管理体制、压实养犬人主体责任、筑牢安全防护底线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安排。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主管机关,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不文明养犬行为执法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管理,形成多部门协同联动的监管格局。
      “作为成都市加强城市精细化治理、完善民生领域法治体系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本次立法通过在原有法规基础上优化完善,系统破解城市养犬治理痛点、难点,为规范养犬行为、涵养文明新风筑牢了坚实法治根基。”该同志说。

    新规亮点 分区管理“一户一犬”
      《条例》以“分区管理”为基础框架。成都市行政区域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限养区覆盖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全域,以及其他县(市、区)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区域(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由管委会负责限养区的划定和公布工作)。日前,成都高新区已发布通告,明确辖区内七个街道全部划为限养区。
      在限养区内,《条例》确立“一户一犬”原则,残疾人饲养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除外。限养区内繁殖幼犬的,养犬人须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通过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和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等方式,妥善处置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明确列出35种禁养犬
      《条例》规定,限养区内不得出售、饲养危险犬只。根据成都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公布的标准,危险犬只包括罗威纳犬、杜宾犬、马犬、秋田犬等35种犬只,以及身高超过65厘米的大型犬。此前已依法登记的禁养犬,可继续饲养。
      同时,全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须在犬只满三个月或取得未免疫犬只后十五日内接种疫苗,并按时完成定期免疫。取得免疫证明后十日内,通过“蓉城犬管”信息系统线上或前往公安派出所现场办理养犬登记,领取犬只标识牌。办证不收取费用。

    2米绳长是“硬杠杠”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遛犬不拴绳问题,《条例》明确携犬外出须使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牵领,拥挤场合主动收紧;乘坐电梯须采取收紧牵领绳、戴嘴套或装入犬笼等安全措施;养犬人随身携带清理器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面临不同额度的罚款。携犬外出未采取防护措施,情节严重者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清理犬粪拒不整改的处200元罚款;未拴养圈养犬只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犬吠扰民不予制止,由公安机关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垫付医疗费是法定义务
      犬只伤人如何处置是公众关注的焦点。《条例》规定,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采取措施控制,难以控制的可就地捕灭。犬只伤人的,养犬人须立即送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遗弃、逃逸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管理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处罚层面,驱使犬只伤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故意伤人处罚款、拘留;未采取安全措施致犬只伤人的,情节较重者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虐待或遗弃犬只,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

    明确禁入场所,构建共治格局
      《条例》列明了犬只禁入场所: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城市轨道交通及公共汽车等。其他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允许的须划定活动区域并配备犬粪收集设施。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将物业服务人纳入治理体系,要求其掌握区域内养犬底数,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及时劝阻、制止,无效的须向相关部门报告。发现流浪犬的,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人、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实施有效控制并报告或送交收容留检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对不文明养犬和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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