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蒋方舟们”撞上“终身追责”的法律红线

    ——专家、律师谈学术不端的法律争议焦点

  •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一纸通报,将“天才少女”蒋方舟拉下神坛。时隔七年,她的硕士学位因论文存在9处与境外期刊论文重合而被撤销。
      这不是第一个,也绝非最后一个。
      从翟天临一句“知网是什么”引爆舆论,到蒋方舟毕业七年后被追溯,公众看到的已不再是某个名人的“个案翻车”,而是一套正在趋严的学术治理框架:撤销学位不再受毕业年限限制,学术不端的后果正从校内纪律处分延伸至法律责任。
      核心问题在于:撤销学位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谁该为“层层通关”的学术失守负责?当高校自查一再失灵,制度修复的突破口又在哪里?

    法律红线
    法学教授辨析学术不规范与学术不端
      在现实中,学术不规范与学术不端虽只有两字之差,却通向截然不同的后果。
      西南一高校法学教授给出了清晰界定:学术不规范属于过失性的技术瑕疵——引用格式错误、注释遗漏、参考文献排版混乱,“所有引用均有真实原始文献对应,不存在凭空编造、大段照搬、伪造数据等行为”,其处理方式一般限于限期修改、校内批评教育。
      而学术不端则涉及主观故意的造假与侵占。教育部2016年发布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明文列举了几类法定不端行为,包括剽窃、抄袭、篡改他人成果、伪造、虚假署名、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代写论文等。一旦认定,将直接触发撤销学位、注销证书等法律后果。
      蒋方舟案的定性转折,恰好踩在这条分界线上。7月5日,中国人民大学发布首轮调查通报,认定其硕士学位论文“部分注释及个别文字表述存在学术不规范”,但未发现学术不端。然而,在举报方提供新线索后,校方重新组建专家组逐篇溯源比对,最终发现论文有9处与境外期刊论文存在文字重合,且“未标注引用、未列明参考文献”。7月13日,中国人民大学认定其构成学术不端,撤销硕士学位。
      推动这一系列处置的,是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学位法。该名法学教授指出,第三十七条是核心条款——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这一变化意味着撤销学位已从校方裁量权转变为法定义务,只要事实认定成立,校方没有不予撤销的空间。
      更关键的是,学位法在追责时效上未设置任何年限限制,在法律层面实现了“终身追责”。同时,该法增设了完整的正当程序规则,这意味着,学术不端的认定和处置工作,正在从高校内部行政事务范畴,全面步入法治化、程序化的轨道。

    如何追责
    从“当事人受罚”到“全链条问责”
      学术不端的代价,远不止“丢学位”那么简单。
      高校法学教授、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毅,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梳理出一条清晰的责任链条,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第一层是学籍与学位处置。高校将不授予或撤销学位、注销证书、开除学籍,通报单位。第二层是职称与科研资质撤销。高校可撤销造假取得的职称、导师资格、人才称号、评审专家资格;终止科研项目,追回项目经费和学术奖励;情节严重者可辞退、解聘。第三层是行政责任与联合惩戒。校内可进行人事处分,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数据库,由22个部门实施跨领域联合惩戒。第四层是民事赔偿责任。剽窃文字、盗用图像涉及侵犯著作权的,需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第五层是刑事责任。方毅指出:“如果涉及骗取较大数额科研经费,或者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如学术资质、公司和事业单位印章等,或者侵犯著作权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就会面临刑事责任。”江苏科技大学教师郭伟案是典型——虚构海外博士、外籍院士身份,伪造证书骗取数百万元资金,被学校解除聘用并移送公安机关,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7月10日,国家卫健委通报28起科研失信行为案例,通报中严格区分通讯作者、第一作者、其他作者的责任层次。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学术不端审核链条中的责任划分。毫无疑问,直接实施造假、剽窃行为的主体是第一责任人。但方毅指出:“其他把关环节,也不能理解为没有责任。”
      蒋方舟事件中,中国人民大学在撤销其学位的同时,对导师作出了“暂停研究生招生资格一年”的处罚,形成了“学生违规—导师失责”的问责链条,即导师对学生的学术规范训练、论文质量把关,负有注意义务。但连带责任不等于无限责任。导师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明知、参与、指使、放任,或从成果中实际受益。对于隐蔽造假且超出合理审查范围的情形,相关责任人通常仅构成管理失职,无需承担法律层面的连带责任。
      问题在于导师之外的环节。翟天临的博士论文经过答辩委员会评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蒋方舟的论文经过了导师指导、答辩和学位评定三道程序,却未在事前发现问题。方毅认为,对答辩委员、审稿人、评审专家,“不能要求他们对所有隐蔽造假承担无限责任”,但对于“明显异常、程序放水、利益输送、违反回避或不履行基本审查义务的,应当有相应追责机制”。
      然而现实是,除导师外,其他环节的追责规定严重滞后。邢连超直言,答辩委员、期刊审稿人、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框架在现行制度中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对‘放水者’的追责严重滞后于对‘抄袭者’的惩处”。这意味着抄袭者可能被撤销学位,但放其过关的评审者几乎不受影响——这一制度不对等,是学术审核链条失守的深层原因之一。

    困局何解
    从个案惩处走向制度修复
      蒋方舟事件最引人深思的,是调查程序的戏剧性反转。
      2025年8月,肖鹰实名举报,校方未作回应。2026年4月,校方正式受理,7月5日,校方首次通报“未发现学术不端,存在引用不规范”,仅处理导师。8天后,校方根据“新线索”重新认定学术不端,撤销学位。
      邢连超说:“程序正义关键不在快慢,而在过程是否公开、是否保障申辩权。两次反转暴露的是首轮调查程序疏漏。”翟天临事件同样如此——其博士论文抄袭问题在答辩和学位评定环节均未被发现,直到直播中的一句“知网是什么”引爆舆论后,才被全面核查。
      这揭示了一个结构性困境:高校内部监督长期处于被动状态,大量学术不端问题线索,只能在舆论介入后才进入正式调查程序。学术不端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严重不足,已成为制度性短板。
      所有个案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土壤问题——“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评价体系。方毅表示:“‘五唯’不是学术不端的借口,但它可能是学术不端反复发生的土壤。”当论文数量、期刊等级与职称晋升、经费分配、招生名额、学科排名和社会声望高度绑定,“学术成果就被异化为资源兑换凭证”。在“不发表就出局”的压力下,学术不端已从“个别失德”演变为“结构性诱惑”。
      “真正要修复的不是某一篇论文,而是让造假不再有高收益、低成本的制度环境。”方毅提出四个方向。一是建立联动机制。打通学位、职称、项目、奖励与科研信用之间的信息壁垒,让造假成本真实可见,而非仅在末端被追溯。二是推进分类评价。“破五唯”的深层障碍在于评价标准的“可量化依赖”——论文数量虽粗糙,但便于操作;多元评价强调“实际贡献”,却缺乏成熟标准。改革的关键在于建立可操作的分类评价细则。三是引入独立第三方核查。设立超脱于涉事高校的第三方学术监督机构,切断“不愿查、不敢查”的利益关联。四是技术赋能与法治并行。运用AI图像比对、文本查重等技术提升不端行为的发现效率。
      邢连超也补充了两点。其一,终身追责应区分恶意程度。对大规模抄袭、数据造假等严重恶意行为应坚决追责,但对特定阶段因规范不完善导致的引注瑕疵,不宜无限追溯。其二,学术诚信治理应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全局,同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他表示,“制度建设不能求全责备、毕其功于一役”,应让学术不端治理既有刚性威慑,也留有改过自新的制度出口。
      蒋方舟案的尘埃落定,是学术法治化的一个标志性节点。从学位条例到学位法,从模糊的校规裁量到明确的法律责任,学术诚信正在从道德倡导走向法治刚性。真正有效的治理,不能仅靠舆论曝光倒逼个案追责,而必须建立一套让造假成本真实可见、让评价体系回归学术本位、让监督机制独立有效的制度闭环。
      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学术公信力重建的必经之路。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徐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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